内政〔2017〕54号 关于全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意见(试行)
2017年11月06日 来源:

内黄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当前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相关问题,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二)依法依规、区别对待

二、处理范围

内黄县范围内符合县城总体规划的国有划拨土地,仅限于住宅小区、单位家属和个人独院。

三、申请主体

(一)住宅小区、单位家属楼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购房者或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行开发建设或利用自有土地与其他单位联建的,由原单位申请,原单位不存在的,由承继单位或主管单位申请。

3.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合作一方或者多方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以由剩余合作方申请。

4.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确定申请主体的,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个人独院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

四、申请条件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相关权属来源材料

(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规划管理部门意见;

(六)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

五、土地权属确认

(一)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土地产权证书,但是能提供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能查询到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

(三)申请人(仅限单位家属楼)无法提供且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查询无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

六、年限确定及补缴土地出让金

住宅小区及单位家属楼出让年限为法律规定出让年限减去房屋已使用年限。房屋使用年限从房屋竣工日期算起。房屋竣工日期以竣工证为准,没有竣工证的由单位出具房屋竣工证明个人独院出让年限70年。申请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出让性质不动产权证书,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拟出让时的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

(二)住宅小区及单位家属楼土地分摊面积计算方法

土地分摊面积=(宗地面积÷建筑总面积×户建筑面积。

()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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