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不慎出事故 依法调解化纷争
作者:司法局 来源:司法局 时间:2023-03-21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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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案例

驾车不慎出事故 依法调解化纷争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7日07时55分许,范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东环路靠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与停靠在公路右侧张某驾驶的豫J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豫JX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范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张某兮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为当事人双方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范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兮无责任。范某、张某、张某兮对此认定均无异议。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车主为清丰县安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范某与张某兮出院后,就此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与张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得到相应赔偿,2023年4月2日范某作为张某兮的法定监护人,代表张某兮与自己向内黄县诉前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内黄县诉前调解委员会征求张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查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范某因本次事故身体多处骨折和擦伤,住院治疗16天,张某兮头部和面部受损,住院治疗6天,二人共花费医疗费26000多元,范某主张赔偿其与张某兮各项损失合计54907.88元。针对赔偿问题,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比例划分没有异议,矛盾主要集中在损失数额的计算标准与期限上。张某与物流公司认为自己为涉案车辆投保,保险限额足以赔付受害人,因此具体赔偿应该由保险公司给付,自己没有什么意见。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中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同意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30%的比例承担,但范某主张的赔偿数额、标准过高,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当予以降低。范某认为虽然自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自己确实也因事故受伤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自己主张的赔偿数额都是合理且真实的,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难度很大。针对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问题,内黄县诉前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仔细研读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并进行了相应的走访,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沟通。调解员首先与保险公司进行了沟通,虽然范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是毕竞对方主观上不是故意的,同时也因事故受了伤,承担了一定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张某兮年纪尚小、确实也受到一定的惊吓,我们不能代替伤者承担痛苦,但可以将心比心,予以体谅,从金钱上给予一定的安慰,调解员建议保险公司能够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保险公司经过商量汇报后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明确了保险公司的态度后,调解员又与范某进行了沟通,调解员表示很能理解对方因受伤所承担的痛苦,但主张损害赔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针对范某提出的赔偿项目与标准,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逐一讲解、计算,也表示希望范某考虑可以适当降低赔偿数额,尽快处理本次事故,让事故的阴霾尽早消散。经过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范某慢慢松口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此后,又经过多次的调解,当事人双方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2023年4月7日,当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范某、张某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42438元;二、双方由此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处理终结,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意外事故导致当事人受伤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通过人民调解,不仅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得到了相应赔偿。其实很多矛盾纠纷一开始并不是十分激烈、无法调和的,只要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注意法、理、情的统一,设身处地的为双方打算,想当事人之所想,就可以慢慢打开当事人的心结,使其降低诉求,最后才能达到协议的达成、纠纷的解决的效果。供稿:内黄司法局 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