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内环罚字[2021]第65号
当事人姓名:马全红
居民身份证号码: 4105271967*****05X
住 址:河南省内黄县后河镇堤口村34号
马全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内黄县产业集聚区环境保护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河南浩驰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侧,安阳市新南亚陶瓷有限公司南侧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业空地上贮存有机制砂泥,经调查,该机制砂泥是马全红在此地贮存,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环罚听告字【2021】第56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逾期未到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视为自行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未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贰万捌仟元(28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黄县平安支行
户 名:内黄县财政局非税归集户
账 号:94100701002301670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内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