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阳云磷化肥厂的处罚决定
作者: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1-11-26 10:24
分享到:

 内黄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内环罚字[2021]第64号

 

当事人名称:安阳云磷化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551607036H

投  资  人:申院生

地      址:内黄县内井路东亳城段南侧

安阳云磷化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内黄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年产1000吨生态复混肥生产线项目生产线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内三条传输皮带未采取密闭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6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环罚听告字【2021】第55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厂逾期未到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视为自行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污染物抛洒,危害后果一般的。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448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黄县平安支行

户    名:内黄县财政局非税归集户

账    号:94100701002301670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内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