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黄县鹏程石化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作者: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1-10-13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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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黄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内环罚字[2021]第61号

 

当事人名称:内黄县鹏程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737402311F(1-1)

法定代表人:孙鹏

地      址:内黄县白条河西头路北

内黄县鹏程石化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内黄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7月26日我局委托河南鑫利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公司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加油站2021年7月26日1号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检测结果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限值要求。你公司未按照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检测报告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环罚听告字【2021】第5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到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视为自行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但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448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黄县平安支行

户    名:内黄县财政局非税归集户

账    号:94100701002301670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内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