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阳旭贵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
作者: 来源: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1-11-26 10:38
分享到:

内黄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内环罚字[2021]第66号

 

当事人名称:安阳旭贵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MA3XE8HWOL

法定代表人:张根旭

地    址: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陶瓷园区

安阳旭贵祥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内黄县产业集聚区环境保护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设备正在运行,加料车间正在加料,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环罚听告字【2021】第5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到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视为自行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污染物抛洒,危害后果一般的。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伍万陆仟元(56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黄县平安支行

户    名:内黄县财政局非税归集户

账    号:94100701002301670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内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