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限供停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内黄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3-04-18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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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卷烟经营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卷烟市场经营环境,防止真品卷烟非法流通,有效遏制销售“假、私、非”卷烟行为,保证守法经营客户的利益,提高卷烟投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施机构及职责

成立内黄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限供、停供决策小组。

 长: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副局长、副经理

 员:专卖、营销、内管部门负责人

卷烟限供、停供决策小组职责:负责对内黄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的持证卷烟零售客户的卷烟经营限供、停供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的,对该商户实行限供或停供。

(一)零售客户销售假冒、走私卷烟被相关部门查处,一律停供3个月。

(二)零售客户自主订购的卷烟发生非法流通被外地市执法部门查处,数量不足10条的,停供2个月;数量在10条(含)以上的,停供3个月。

(三)零售客户销售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卷烟被相关部门查处,数量不足5条的,停供1个月;数量在5条(含)以上不足20条的,停供2个月;数量超过20条(含)的,停供3个月。

(四)零售客户无证批发卷烟,被相关部门查处,停供3个月。

(五)根据真烟案件追溯到来源客户的,按第2项或第3项所列情形限供、停供;有毁码行为的,一律停供3个月。

(六)结合卷烟诚信小组章程及公约,由诚信小组提出限供、停供申请,按照诚信小组提出的申请进行限供、停供。限供、停供期限为1-3个月。

(七)对于经常不开门营业的客户,停供1-3个月处理。

(八)订单异常、敏感品牌无库存无摆卖、购进卷烟与客户经营能力明显不符等情形:

1.零售客户发生订单ID重复(备案除外)、使用不同ID修改敏感牌号及数量、使用同一银行账号结算等订单异常行为的,首次限供1个月,再次发生的停供3个月。

2.零售客户购进敏感品牌无库存无摆卖的,停供1-3个月。

3.零售客户周、月等短期订单排除投放浮动外,仍存在同比、环比上下浮动比例超过20%的,首次停供1个月,再次发生的停供3个月。

4.零售商户购进卷烟与客户经营能力明显不符的,停供1-3个月。

第三条  限、停供卷烟范围

(一)被限供的,对部分投放规格按正常投放量50%的比例限制供应,总供应量不高于该客户档位正常投放货源的二分之一。

(二)被停供的,对部分投放规格停止供货,总供应量不高于该客户档位正常投放货源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违规卷烟零售客户的限供、停供应通过系统设置实现,专卖、内管、营销人员不得联系商户删减订单。

第五条  发生零售客户违反限供、停供管理规定的,由专卖、内管、营销部门人员及时填写限供、停供汇总表,分别报内管派驻办采取限供、停供措施。

第六条  违规卷烟零售客户的限供、停供原则上不予提前进行解除,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的,由发起部门人员填写申请报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内管派驻办提前解除;限供、停供时间不得少于原限供、停供时间的一半。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