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202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控制管理的意见
作者: 来源:内黄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4-06-25 08:33
分享到: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内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201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建设意向成立直至办理工程财务决算的整个建设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二、项目建设单位(指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各主管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完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

项目可行性论证要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集体讨论,要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与法律顾问等共同参与的会商机制。

初步设计要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没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政府投资项目造价控制主体责任负责将勘探、设计、监理、施工、造价管理、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责任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三、建立内在制衡、协调推进的造价审核把关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控领域的职责与分工。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牵头项目变更联审,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及投资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对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审核资金预算和资金拨付,开展项目建设过程跟踪评审,对工程项目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工期、质量的监管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加强对项目变更的行业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县委、县政府指定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监督,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审核项目按照随机原则与抽取一定比例的办法进行复审:

()县监察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全方位行政督察,对工程造价实施抽查监督。

四、凡需招标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必须坚持先评审后招标的原则。招标控制价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招标备案。依法必须招标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应将经财政评审的控制价作为招标的最高限价。

五、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包含以下子目条款。

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以财政部门评审结果为主要依据。

六、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合同监管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七、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应建立规范有效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凡涉及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就需要追加投资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在变更前,在报送原审批部门的同时,报送县财政部门评审。

未经规定程序实施的工程变更,其责任应由建设方承担县监察局要予以问责;其责任应由施工方承担的,增加的费用不得纳入工程成本费用。

八、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九、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编制与审核、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他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