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内黄县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6月27日
内黄县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
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减少执法层级,整合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3〕79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2023〕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条块结合、条块融合”的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运行保障、协调机制等方面的新路径,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交由乡镇(街道)集中行使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提高执法效率,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坚持分批推进。采取分批推进的方式,根据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水平,按照“先易后难、先少后多,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的原则,逐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着力破解基层治理中“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难题。
——坚持权责明晰。坚持“权责一致、边界清晰”,县级相关执法部门在乡镇(街道)范围内不再行使已下放的行政处罚权,继续履行监管职责,对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对乡镇(街道)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确保违法行为发现及时、执法迅速、监督到位。
——坚持统一运行。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主体地位,行政处罚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后,统一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集中行使。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行政执法制度,统一执法流程、文书格式、场地标准、执法标识,确保执法公平、公正。
二、赋权范围和执法职能
(一)赋权范围
在全县17个乡镇(街道),成建制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赋予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消防救援等6个领域72项行政处罚权。
(二)执法职能
赋予乡镇(街道)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共72项,详见附件1)
1.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2.城市管理方面的32项行政处罚权;
3.水利方面的11项行政处罚权;
4.农业农村方面的12项行政处罚权;
5.文化、广电和旅游方面的5项行政处罚权;
6.消防救援方面的6项行政处罚权。
各乡镇(街道)可以依法实施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三、运行机制和队伍建设
(一)实行统筹指挥调度。各乡镇(街道)成立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建立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主导、分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统筹指挥、研究和处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乡镇(街道)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对超出职权范围的案件,及时向县级相关执法部门通报,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处置。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核定所需编制,配备大队长1名、副队长1-2名,执法队员为乡镇(街道)正式在编人员,经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办案、保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制度,明确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回避程序案件流程规定。县级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业务指导,强化帮扶培训,实行派员实地指导、驻地指导等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县司法局要加强对司法所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其在执法工作中的法治保障和执法监督能力水平,确保执法流程规范,提高办案质量、降低执法风险。
(四)建立完善执法运行网络。各乡镇(街道)依托网格化管理现有资源,统筹内设机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村级基层组织、一村一警等基层治理力量,全面实行网格化执法管理模式,建立乡镇(街道)、片区、村(居)三级执法运行网络,确保上下贯通、横向联动,实现“发现、报告、交办、核实、处置、反馈、考评”全链条管理。
(五)加强执法保障。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征缴方式及具体操作流程由县财政局制定。所需办公场所设置、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制式服装和标志等统一纳入各乡镇(街道)财政预算,按相关规定配备。
四、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
(一)执法主体界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体执法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开展。
(二)行政执法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三)执法证件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确保开展执法活动合法合规。
(四)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为其提供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管理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推进办案信息的资源共享,每月进行案件统计分析,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处罚结果,分类抄送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衔接,及时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的案件线索,并将查处结果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法律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更好推进全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县委编办、县司法局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执法监督,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参与、强化协同,形成改革合力,有力有序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依法稳妥推进。县司法局要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运行机制构建、办公场所设置、执法装备配备等执法平台搭建工作,及时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执法证件资格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程序以及县乡两级执法部门的执法边界、协调联动机制等进行明确和规范,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自2023年7月1日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后,原实施部门不再行使交由各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设置为期6个月的工作过渡期(起止时间为2023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由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指导乡镇(街道)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过渡期结束后,原实施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
(三)强化运行监管。县政府应建立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适时对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需要增加行政处罚事项或者调整承接不到位的行政处罚事项的,县政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职权事项增加或调整的意见,由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报批。
附件:1.内黄县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
罚权事项清单
2.内黄县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
适用范围
附件1
内黄县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
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序号 |
赋权事项 |
实施依据 |
原实施部门 |
1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
2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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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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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
5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
6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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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县城管局 |
8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
县城管局 |
9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
县城管局或 县农业农村局 |
10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县城管局 |
11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
县城管局 |
12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
县城管局 |
13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
县城管局 |
14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县城管局 |
15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县城管局 |
16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县城管局 |
17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
县城管局 |
18 |
对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县城管局 |
19 |
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县城管局 |
20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县城管局 |
21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县城管局 |
22 |
对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
县城管局 |
23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
县城管局 |
24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
县城管局 |
25 |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
县城管局 |
26 |
对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 |
县城管局 |
27 |
对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九项 |
县城管局 |
28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 |
县城管局 |
29 |
对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 |
县城管局 |
30 |
对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二项 |
县城管局 |
31 |
对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三项 |
县城管局 |
32 |
对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四项 |
县城管局 |
33 |
对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县城管局 |
34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县城管局 |
35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县城管局 |
36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
县城管局 |
37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县城管局 |
38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县城管局 |
39 |
对擅自改变灌区灌排渠系或者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 |
县水利局 |
40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 |
县水利局 |
41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 |
县水利局 |
42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 |
县水利局 |
43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 |
县水利局 |
44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等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 |
县水利局 |
45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围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第四十六条 |
县水利局 |
46 |
对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的处罚 |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七项、第四十六条 |
县水利局 |
47 |
对未经批准利用河道、国有水库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
县水利局 |
48 |
对占用水库库容,在堤防、护堤地挖筑坑塘的处罚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县水利局 |
49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处罚 |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县水利局 |
5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51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县农业农村局 |
52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53 |
对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54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县农业农村局 |
55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56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57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58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县农业农村局 |
59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县农业农村局 |
60 |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县农业农村局 |
61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县农业农村局 |
62 |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
县文化广电 体育旅游局 |
63 |
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县文化广电 体育旅游局 |
64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 |
县文化广电 体育旅游局 |
65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县文化广电 体育旅游局 |
66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县文化广电 体育旅游局 |
67 |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68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69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70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71 |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七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72 |
对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处罚 |
《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一条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附件2
内黄县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
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一、居民住宅小区、商业服务网点。
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下列场所:
(一)“多合一”场所;
(二)出租屋、群租房;
(三)商店、集贸市场、旅馆、饭店(含农家乐)、沿街门店;
(四)洗浴、足浴、茶社、美容美发、采耳、健身、汗蒸等营业性休闲场所;
(五)邮政网点、电商网点、物流网点(含快递收发点)、金融网点、医疗卫生机构;
(六)公共书屋、展示陈列等基层文化服务场所;
(七)生产、加工、储存非易燃易爆品的工厂、作坊、仓库、堆场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