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2015〕60号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15-12-01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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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2015〕60号

内黄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稳定住房消费政策,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积极引导住房消费

1.实施财政补贴政策。鼓励农民和外来人员进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县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住建局制定、实施。

2.入学同等待遇。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和契税证明,非城镇户籍人口子女入学与所购住房区域内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子女入学由县教体局负责审核办理。

3.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提高贷款额度。我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新购普通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后不影响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县县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房屋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

  4.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总价减取其购房总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5.对在2013年12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或拆迁安置住房尚未缴纳契税,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缴纳的,契税滞纳金县财政全额补贴,2016年3月31日前缴纳的,契税滞纳金县财政补贴80%,具体由县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简化项目审批流程

  6.落实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分段并联审批。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时,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人防、文物、邮政、气象、地震、节水、水土保持、园林、信访、前期公建手续等各类“评价、审核、评估”作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房地产项目核准(备案)、土地、规划、施工手续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由审批部门统一告知。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介入,跟踪服务,依法依规全程监管。

三、清理调整规费征收

7.取消征收义务教育建设资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价格调节基金。

8.将《安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屋的业主应当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前,将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修改为“商品房屋的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9.墙改基金按30%征收,散装水泥基金按50%征收,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一次性缴纳不再返还;对安全文明措施资金相关部门不再监管;建工险实行市场化管理。

四、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10.低层和多层(即六层及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中高层(即七层至九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三层、高层(十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四层及以上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至房屋初始登记办理完毕时。

五、鼓励城中村改造货币化安置

11.对未确定安置补偿方案或整体未实施拆迁安置补偿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提倡政府购买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引导被征收人自主购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安置房所在区域的市场评估均价给予货币补偿。

12.原商品房小区要求配建的公租房,可采取实物配建、缴纳易地建设费和等面积抵顶方式实施,今后商品房小区内不再配建公租房,从土地出让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易地建设

六、盘活利用已出让地块

  13.对已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手续齐全,整宗地块因征地拆迁整体实施困难,地块分宗办理后仍能确保规划完整性的,经申请,规划部门提前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签订有关补充协议后,可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分期实施,各相关部门可分期办理手续。

七、加大房地产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

  14.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全程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严禁价格欺诈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对开发建设和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顶格处罚,对已进入预(销)售环节的,责令停止预(销)售半年至一年

15.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机制。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可行的项目为条件,对空壳企业一律不予资质审批。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对不讲诚信、违规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社会诚信“黑名单”,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

16.加大“小产权房”查处力度,严禁“小产权房”建设和销售。

17.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之前出台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