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2017〕20号 关于印发内黄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7-05-19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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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内黄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内黄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7日

内黄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促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准则: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县人民政

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县长离内期间,由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第六条  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第七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县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要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加快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九条  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第十一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三条  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健全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增强重大决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五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以及制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相关部门之间或乡(镇)、街道办事处之间有不同意见的,由县政府研究协调。

第十七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政协、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实行决策评估制度。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

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制定等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分析可能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价制度,

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评估审查,为决策的完善优

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文件质量。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合规性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文件的起草部门承办。拟订和制订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审查,其中,涉及群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要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能力;要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提升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要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扩大主动公开,完善依申请公开,不断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新闻媒体旁听。有关会议内容的报道,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副主任审核同意,重大事项的报道须请示县长同意。

第二十八条  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县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内黄县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一般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县政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县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县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重要事项须报县长批准。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规定和行政复议法,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县政府法制部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要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联系群众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长、副县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第三十三条  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群众反映和网民热议的问题,县政府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调查核实,及时发布准确情况;对确有问题的,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八章 健全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组成人员参加,一般每年召开1-2次,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安排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中心组学习,学习贯彻党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组织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新知识学习,举办学习讲座;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四)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五)分析形势,部署工作,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六)讨论通过需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公文;

(七)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参加,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周四下午(节假日或特殊情况顺延),必要时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

规范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程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单位部门拟上会研究议题,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主管副县长汇报,并召集有关单位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意见或会议纪要,再由主管副县长向县长汇报。各重点项目指挥部拟上会研究议题,先由指挥部召集有关单位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形成意见或会议纪要,再由指挥部政委、指挥长向县长汇报。

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需提请常务会议研究或审定的事项,应在议题成熟后及时按程序向县政府申报,务必于上会前一天,填写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表,报经县政府法制办、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县政府分管领导或重点项目指挥部政委、指挥长签署意见,由县长确定,或者由县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申报的议题汇报材料格式按《内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常务会议会前程序的通知》(内政办〔2016〕51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有关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专项问题或突发事件。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一召开一次,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其他副县长主持召开的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经分管副县长确认,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县长确定。

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常务会议编印会议纪要,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其中由县长主持召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签发;由副县长主持召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报县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会议决定事项需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的,由该议题主汇报单位根据县政府会议确定的意见代拟汇报材料,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审签,以县政府名义提交。

第四十条  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须向召集会议的主持人请假。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须向召集会议的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安排其他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代表本单位的集体意见,不代表个人意见。凡县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负责人参会、及时规范地上报会议材料。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注重实效,严格审批。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工作会议,一般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特殊情况,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批准。应由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系统工作会议,不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不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通知,不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副职出席,确需通知的须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需要各乡(镇)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参加的会议,需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县政府已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参会人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须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并上交书面说明。会议期间因突发事件或紧急任务离开的,应向出席会议的主要领导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九章 规范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公文审批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和市政府公文办理有关规定。属于规范性公文的,还应符合《安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公文制定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内单位上报县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应当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或驻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其他企业所报请示、报告类公文,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明确意见后以正式公文报送。公文上报县政府后,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重要事项的公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分管副县长签署明确意见并签至县长批示;涉及财政资金问题的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分管副县长签署明确意见并签至县长批示;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审批公文时,对于报告类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和需要落实事项的公文,必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提出具体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按照中央、省、市精简公文有关要求,不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公文代拟稿一律退回。

(一)能用电话、传真、电报等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发文;

(二)上级公文要求明确具体的,各级各部门不得层层转发;

(三)确需发文贯彻上级公文精神的,要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文;

(四)内容相近或有关联的多个公文,可合并为一个公文印发;

(五)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批转、转发或印发。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公文,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第四十六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均须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后,再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阅,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县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必须先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后,经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一般情况下,起草部门要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代拟稿。报送紧急公文也要留有必要的审核送签时间。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第四十八条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章 规范县长批示办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县长批示办理范围:

(一)县长对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来文、来函所作出的贯彻落实、安排部署意见;

(二)县长对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及其他同级单位来文、来函所批示的贯彻落实、安排部署意见;

(三)县长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呈送的请示、报告所批示的安排部署意见;

(四)县长对群众来信所批示的意见;

(五)县长作出的其他方面的重要批示。

第五十条  县长批示办理流程:

(一)签收。需报送县长的公文、信件及其他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呈送县长阅批。

(二)转办。县政府办公室要准确登记县长批示、来文单位(姓名)、公文标题等内容并进行转办。

(三)督办。县长批示由县政府相关科室跟踪督办,并定期将有关部门的办理情况报送县长。紧急问题及时上报。

(四)反馈。县长批示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将批示原件或复印件、办理结果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按原转交渠道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五)存档。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登记办理结果,并将相关材料分类,定期整理存档。

第五十一条  县长批示办理要求:

(一)及时。县长批示要做到随收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延时,不误事。各承办单位要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按领导要求时限办结。

(二)准确。正确、完整领会县长批示精神,认真按照要求办理,实事求是上报办理结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杜绝出现疏漏现象。

(三)保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县长批示及相关材料做到不误传、不丢失、不泄密。

(四)留存。县长批示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留存领导签字页复印件,原件交有关部门或报送公文单位办理;县长批示的信件,由县政府办公室留存原件,复印件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市、县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县长出差(参加省、市会议活动除外)、出访、离开本地休假或学习,应提前3天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办公室将外出情况报备表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出访、休假或学习,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其他副县长。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参加省、市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离开本地休假或学习,需提前3天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并向县委、县政府办公室相关专业科室报备。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作风建设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实施意见,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发生。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用公款送礼,不得违反规定宴请和接受宴请,不得违反规定赠送和接受礼品。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活动,除重大节日、重要纪念日和有特殊意义的重大活动外,各级各部门不得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礼仪性和商业性的庆典、剪彩、奠基、揭幕、颁奖、演出、周年纪念、首发首映式等活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会议活动的,不得直接向领导本人发出邀请,应书面请示县政府,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核报批,统筹安排。

第六十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确需出席的,应事先经县长批准或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不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其兴建的纪念物、建筑物和发行出版物题词题字。因特殊情况确需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到一线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按照中央、省、市规定严格控制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当地负责人不得到辖区分界处迎送。同城不用餐,因工作需要确需用餐的,实行“公务灶”制度。

第十三章 附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