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2016〕28号
内黄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我县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依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和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将光伏发电扶贫作为资产收益扶贫的重要途径,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贫困人口分布情况及光伏发电建设条件,建立多种途径相结合的资金筹措机制,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稳定增加贫困户收入,逐步发展贫困村集体经济,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增添新的力量。
二、实施范围
坚持群众自愿、特困优先的原则,重点扶持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不足、无稳定收入的贫困户及无集体收入、资源缺乏的贫困村。
三、实施方式及标准
在保障扶贫对象每年获得稳定收益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光伏扶贫建设模式和建设场址。
1.贫困户自建。在贫困户屋顶及院落安装的户用光伏系统的产权归贫困户所有,收益全部归贫困户,每户的对应项目规模为不低于3千瓦,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补贴标准为8000元/户。
2.以村集体为单位建设。采用资产收益扶贫的方式,保障贫困户获得稳定收益,村级光伏电站的设备由财政出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确定项目收益分配方式,大部分直接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光伏受益资金分类兜底,因户补差,确保贫困户每年达到脱贫标准,少部分作为村集体公益性扶贫资金使用。
四、运行管理
1.县供电公司要为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提供技术保障,承担接网及配套电网的投资和建设工作,制定合理的光伏项目并网运行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
2.中标光伏企业要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负责光伏电站维护和设备维修。县供电公司和中标光伏企业要帮助有光伏电站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培训建立技术人员队伍,负责对贫困村和贫困户的光伏电站运行维护进行指导。
3.贫困村村委会要承担光伏电站项目的主体责任,认真搞好光伏电站的申报、建设、管理、安全、收益分配等工作,确保光伏电站正常运转。贫困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好光伏电站项目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等职责。
4.贫困村村委会要搞好光伏电站收益的支配工作,根据每个贫困家庭的贫困程度进行分类扶持,分类兜底,确保贫困人口达到脱贫标准;剩余资金用于光伏设备维护、占地补偿、人工工资,也可用于改善贫困村群众基础设施、支持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等支出。
五、项目资金管理
1.确保贫困户的知情权、参与权,强化受益主体监督。
2.坚持和完善公示公告制度,对资金规模、帮扶和带动贫困农户情况等进行公示公告,接受贫困农户、扶贫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
2016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