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意见》解读
一、起早背景
为妥善解决当前我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相关问题,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起草了《内黄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第114号),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结合我县实际,形成《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为7个部分,分别是:处理原则、处理范围、申请主体、申请条件、土地权属确认、年限确定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本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一)、处理原则。一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二是依法依规、区别对待。
(二)、处理范围。内黄县范围内符合县城总体规划的国有划拨土地,仅限于住宅小区、单位家属楼或个人独院。
(三)、申请主体。一是住宅小区、单位家属楼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二是个人独院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
(四)、申请条件。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相关权属来源材料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规划管理部门意见;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土地权属确认。一是不动产产权证书。二是权属来源资料。三是权籍调查,公示无异议。
(六)、年限确定及补缴土地出让金。一是补缴出让金的标准。二是出让年限。三是分摊面积。四是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
(七)、本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