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提升城市环境治理水平,内黄县结合国家政策与本地实际,制定《内黄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与依据
1、为什么要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需承担处理费用,遵循“谁污染,谁付费”原则。
现实需要:我县县城区日均产生生活垃圾约140吨,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主要用于垃圾收集、运输、焚烧发电及无害化处理设施运维。征收费用是保障垃圾处理体系正常运转、改善生态环境的必要举措。
2、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二、核心政策要点解析
3、征收范围有哪些?
(1)地域范围:内黄县城规划区(含城中村)。
(2)对象范围: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均需缴纳(具体见《办法》第二条)。
2、收费标准的是否有调整?
维持2008年标准不变,具体分类如下:
(1)城镇居民:每户每月4元(低于安阳市5元/户标准)。
(2)机关/企事业单位:按人数每人每月1元,或按门前保洁面积1.5元/月/平方米。
(3)商场/沿街门店:20㎡以下每间每月15元,超1㎡按0.5元/㎡加收。
(4)餐饮业/娱乐业:每平方米每月1.5元。
(5)医疗机构/旅店业 按床位收费(每床每月3-5元,按70%使用率计收)+职工人数收费
(6)建筑垃圾:每吨4元(不含清运费)
(7)特殊群体: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如退役军人)免征。
3、如何缴费?
(1)居民缴费:由税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按户代征。
(2)单位、个体工商户缴费:每年12月底前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可通过“河南税务”APP或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需先由城管局核定面积/金额,再凭核定书缴费。
4、哪些人可以减免费用?
(1)免征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如退役军人)。
(2)办理方式:凭相关证明(低保证、优抚证等)向社区或乡镇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减免。
5、不缴费有什么后果?
(1)逾期未缴的,由城管局催缴;
(2)拒不缴纳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可处应交费用3倍以下罚款(最高3万元);个人可处应交费用3倍以下罚款(最高1000元)。
三、常见问题解答
1、物业费里包含垃圾处理费吗?
答:不包含。物业费主要用于小区内部清扫,垃圾处理费是支付给终端处理环节(如焚烧发电、无害化处理)的费用,两者用途不同。
2、为什么对商户按面积收费?
答:商户经营产生的垃圾量与营业面积直接相关,按面积收费更体现“污染多、付费多”的公平原则。
3、建筑垃圾处理费和清运费有什么区别?
答:本办法仅收取“处理费”(每吨4元),清运费(运输环节费用)由业主与清运公司自行协商,不属于政府收费范畴。
四、政策亮点:民生导向与规范管理
1.、惠民利民:
居民收费标准自2008年以来保持不变(4元/户),低于周边县区;对特殊群体“应免尽免”,体现人文关怀。
2.、便捷高效:
居民缴费委托供水企业代征,实现“一站式”缴费;支持线上缴费,减少群众跑腿。
3、严格监管:
严禁任何单位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或违规减免;
城市管理局核定缴费基数,确保“应收尽收、公平公正”。
内黄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