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内黄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县民政局、县扶贫办、县委农工办、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残联联合制定的《内黄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5日
内黄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
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县民政局 县扶贫办 县委农工办 县财政局
县统计局 县残联
(2017年6月2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安发〔2016〕3号)精神,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7〕5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部署,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原则,以制度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同步提高、“两线合一”工作机制。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脱贫,确保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以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标准衔接机制。按照实行农村低保制度兜底脱贫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实现“两线合一”。
(二)完善对象衔接机制。县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对丧失劳动能力、子女无赡养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实施分类施保。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查范围和计算方法。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测算评估体系,核查评估家庭经济状况时,主要核查救助申请家庭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同时结合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支出、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等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状况。评估结果要与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和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困难补助不计入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范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完善精准识别机制。按照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完善永久公示制度,社会化发放救助资金,全面实现“阳光低保”。县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审批职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组、包村干部要认真履行协助社会救助对象申请职责。加快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步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核查,全面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度。
(四)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等情况,并及时上报县民政、扶贫部门。县民政、扶贫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复核认定或联合集中核查活动,确保救助对象“应扶尽扶、应保尽保、进出有序、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低保信息系统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衔接,逐步实现数据对接共享。县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及时提供给扶贫部门;县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民政部门。县民政、扶贫部门要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半年至少比对一次台帐数据。县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
(六)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县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健全民政、扶贫、财政、残联等部门工作会商机制,在信息数据共享、人员台帐比对、救助和扶贫政策衔接等方面加强协作,及时沟通交流工作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实现工作的无缝衔接。
(七)建立救助政策整合机制。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加大救助力度,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返贫的家庭,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分别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按照相关扶贫开发政策统筹帮扶。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着力完善临时救助的救急难功能,对遭遇突发事件或因重病等原因导致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群众,按临时救助政策及时救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工作,确保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的叠加效应得到更好地发挥。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细化重点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县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县扶贫部门要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县农村工作部门要配合县民政、扶贫部门做好衔接政策设计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县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县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全县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上级补助和本级匹配的社会救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和扶贫经办能力建设,根据工作实际,通过公开招考、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基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和村第一书记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加大基层业务骨干培训力度,进一步提升基层工作人员服务能力和政策执行能力。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积极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确保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四)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县有关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细化考核标准、制定具体考核方案,明确完成任务时限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采取政府督查督办、绩效考核、调研督导等工作方式,确保衔接工作落实到位。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公众积极参与和广泛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调整、完善本辖区工作方案,确保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工作全面衔接。从2017年起,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于每年12月1日前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