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2015〕40号 关于印发《内黄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闫爽 来源: 时间:2015-07-07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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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2015〕40号

 

 

内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黄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内黄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3日

内黄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小微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由县政府出资,建立内黄县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金贷款”)机制和助保金贷款政府风险补偿(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机制,吸引和放大银行对我县小微企业信贷资金,重点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抵押不足的小微企业发展,使一大批成长性好的企业迅速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保金贷款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抵押或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贷款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是指由“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代偿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四条  县财政局代表县政府出资3000万元和企业交纳的后续发展准备金(以下简称“发展准备金”)作为铺底资金,投入助保金池。进入助保金贷款的企业必须实行两户以上(含两户)担保或不动产抵押,抵押物也可使用双方协商议价的方式签订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并在企业贷款前向助保金管理委员会缴纳贷款额的10%发展准备金,该资金在未出现代偿情况下支付其银行贷款同等利息。

 

第二章  助保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助保金池组建原则

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以下简称“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发展准备金组成。政府财政部门投入部分资金和发展准备金作为助保金池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以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合作银行应按照助保金池内资金专户的资金形成放大10倍的信贷投放规模。随着业务发展,以后逐渐增加风险补偿铺底资金。

第七条  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例为:

(一)对于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企业应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2.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二)对于贷款期限在2-3年(含)的,企业应按贷款合同金额不低于3.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三)企业缴纳的助保金中管委会按0.5%的比例提取,做为管委会日常办公经费使用。

第八条  助保金账户管理

助保金管理机构必须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发展准备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金贷款”业务的担保及代偿。

第九条  助保金使用

当企业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时,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联保代偿程序。联保代偿不足的,合作银行通知管委会,经管委会确认,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后,用助保金和该企业的发展准备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第十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助保金和该企业的发展准备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管委会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摊代偿。

第十一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补偿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的贷款。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补偿范围。

 

第三章  贷款范围及条件

 

第十二条  助保金贷款的范围为我县成长型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按用款计划分次提款,按月或按季还款。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3000万元,单个小微企业客户助保金贷款额度一般应在200万元(含)至2000万元(含)之间。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

第十三条  申请助保金贷款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黄县境内依法设立的小微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

(二)借款人应满足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采用评分卡评分分数达到60分(含)以上,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能按县政府整体发展思路、按要求向县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客户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业务。

(七)管委会、合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贷款及补偿程序

 

第十四条  助保金贷款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办法,由管委会按照“小微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需求,批次向银行推荐企业贷款项目。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对管委会推荐项目,按照贷款准入条件进行审查提出贷款意向,经助保金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管委会审批后,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助保金,合作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管委会,并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将该笔贷款纳入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第十七条  当企业贷款逾期3个月以上时,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联保代偿程序。联保代偿不足的,合作银行通知管委会,经管委会确认,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后,用助保金和该企业的发展准备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八条  当助保金和该企业的发展准备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管委会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县财政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偿还,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摊代偿。

第十九条  自实施助保金代偿之日起,合作银行负责向借款人催偿和按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直至还清银行债权、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部分和企业助保金损失部分。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其次偿还政府风险补偿金,剩余部分补回企业助保金。

第二十条  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发展准备金用于其贷款期间企业助保贷业务违约行为的代偿;未出现违约行为时,对按期还清贷款企业,返还发展准备金并支付其银行贷款同等利息:发生违约行为时,该企业的发展准备金将用于代偿所对应的贷款本息。

 

第五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二十一条  成立县助保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我县助保金贷款专门管理机构,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单位为县政府办、工商联、财政局、工信局、人行、银监办,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县政府委托县工商联(总商会)负责全县助保金贷款的组织实施。

管委会职责:负责助保贷业务客户的准入、审核及逾期贷款催收;负责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使用;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金贷款;负责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审核;其他助保贷业务相关工作。

管委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助保贷”日常业务运营;协调管理委员会与合作银行进行对接;企业风险补偿备案认定;核算政府风险补偿金;核算企业助保金;风险代偿审核;其他助保贷业务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财政局共同负责制定和完善助保金贷款和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各行业商会(协会)负责辖区企业的筛选、推荐。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助保金贷款业务进行全面评估,对每一笔助保金贷款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客户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保证助保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合作银行负责制定助保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和业务准入标准,对企业进行贷前调查、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管委会和合作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在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过程中,贷款放大倍数达不到合作协议要求时,管委会有权调整风险补偿金额度;绩效明显较差的,管委会有权取消其合作银行资格,撤销在该行已开设的助保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和财政局要加强对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明确责任部门和分工,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贷款企业如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助保金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该企业加入助保金贷款的资格,并向人民银行和银监办通报列入诚信黑名单,保证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管委会、合作银行负责对政府风险补偿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将予以收回,三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贷款项目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风险补偿金;

(二)有截留,挪用政府风险补偿金行为;

(三)其他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黄县工商业联合会助保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