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黄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分类查控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内黄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分类查控处置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5日
内黄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分类查控
处 置 办 法
第一条 为及时查处和控制全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未经县政府批准,非法占用、非法买卖(转让)、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擅自改变用途等形式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违法建设,是指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违反水利、公路管理、旅游管理、林业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置,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以违法行为发生时生效的法律和影响已实施的规划为依据。在内黄县人民政府2018年2月8日《关于依法整治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通告》公布实施后,凡是未依法取得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手续的建(构)筑物,为新增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该通告公布实施以前未依法取得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手续的建(构)筑物为未予处置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新增和未予处置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第四条 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置坚持既严肃处理,又符合客观实际,既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重点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区分对待、分类处置。分类处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严格遵照以下原则:
(一)凡违必处原则。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发生一起,查处一起。
(二)违法建设“零补偿”原则。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形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在拆除、拆迁或征收时不予补偿。
(三)属地处置原则。处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坚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县直相关执法部门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整治的巡查和监控管理、分类处置工作按照靠前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为主,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管辖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水务局、公安局等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指导并协助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辖区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巡查和查控工作;如实将本辖区内的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的地点、数量、面积、建筑结构、时间、用途等内容以及拟处理意见,向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申报,确保违法用地与违法建设依法依规处置。
(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负责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开发房地产、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对承建无《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的施工队伍,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依法处置; 负责对违法建设进行认定。
(四)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违法建设中涉及的违法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法用地的性质、地类、面积进行认定;对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进行认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水务局负责依法查处位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六)县交通运输局和公路局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
(七)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违法建设的房屋买卖、出租过程中的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查处。
(八)县公安局负责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的治安维护工作,对暴力抗法等性质恶劣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中的各类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
第七条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类型及处置条件。
按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不同情况,将其分为四类进行处置,即改正类、整改类、拆除类和没收类。
(一)改正类。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对正在办理或办理过部分手续,改正后符合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规定的,经处罚后按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同时具备以下前置条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等规定,不属于拆除和没收范围的,纳入改正类处理:
1.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2.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建(构)筑物质量安全合格并通过各项专项验收;
4.按规定上限缴清相关费用。
(二)整改类。是指对未办理任何用地和建设手续,或未办理临时建设许可的临时性工程项目,通过整改可以符合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规定的,经处罚后按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同时具备以下前置条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等规定,不属于拆除和没收范围的,纳入整改类处理:
1.通过整改可以符合城乡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2.通过整改可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3.建(构)筑物质量安全合格并通过各项专项验收;
4.按规定上限缴清相关费用。
(三)拆除类。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拆除类处理:
1.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2.侵占国防、灾害监测、抗震、防火、防汛、电力、通讯、燃气、供排水等公共设施设备以及侵占单位、居民小区等通道、出入口、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
3.在水利工程控制区范围内,严重危害工程安全的;
4.国道、省道、县道建筑控制区向外100米以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5.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
6.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结构性能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7.严重影响城市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8.当事人为套取、骗取国家补偿资金,临时扩建、抢建的违法建筑,拒绝采取整改措施和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
9.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已经查实的;
10.内黄县人民政府2018年2月8日《关于依法整治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通告》公布实施后未经查处的违法建设;
11.属于改正、整改类的违法建设,但当事人不愿意接受处罚和缴纳相关费用的。
(四)没收类。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违法建设属于拆除范围,但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其进行没收实物或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没收的,从其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违法建设处置程序。
(一)纳入改正类和整改类的违法建设,由违法行为当事人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类型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及辖区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送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规划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进行会审,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作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由有关职能部门按审批意见实施。若违法行为人不按照本办法提出申请或不按照有关审批意见执行的,则由有关部门会审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11项之规定执行。
(二)纳入拆除类和没收类的违法建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九条 属于改正类和整改类的违法建设,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办理改正或整改手续后并经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下发复工通知书,按照规定进行建设。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