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2019〕2号 关于进一步全面加强和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3-11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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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2019〕2号

  

内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全面加强和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办〔2017〕6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充分发挥好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突出问题,确保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比例达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工作标准,现将我县医疗救助保障政策调整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省、市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创新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制度,大幅减轻贫困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难题,确保全县农村贫困人口平等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通过开展健康扶贫,建立起健全的、完善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看病就医有保障,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大幅减轻,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基本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使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三、医疗救助制度

进一步强化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五重保障”,在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包括患病且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原五保供养对象)。对农村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增加的费用由县级财政按规定给予安排。

  (一)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豫民文〔2017〕172号)要求,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个人承担能力等明确资助额度,对于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于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不低于30元定额资助。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县民政局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县扶贫办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提供给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县民政、扶贫部门分别将人数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将资助困难群众参保费用直接由医疗救助基金账户拨付至经办机构账户。对县经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群众,县政府资助支持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二)开展特殊病种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要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明确的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I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以根据疾病谱表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每人。

  (三)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建立健全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比照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实施救助。积极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报销范围,原则上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均计入救助基数。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应参照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确定,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衔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农村低保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每人;对农村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按年度救助限额内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四)实施临时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患重特大疾病的,其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医疗保障补助等程序给予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超过其家庭承受能力,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民政帮扶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以上的,给予3000元救助;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以上的,经县政府主管民政副县长审批,给予5000元救助。

   农村贫困人口患者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以及社会医疗救助后,其合规的个人自付费用,按照内黄县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专项救助基金等相关政策予以解决。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