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2017〕1号
内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内黄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月23日
内黄县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
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省总工会关于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我县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我县辖区内在建、新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为重点,大力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2017年新开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现已开工未完工的在建项目力争60%以上纳入工伤保险。
二、参保要求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轨道交通建设等各类施工企业,都应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实名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参保的同时,对企业内相对固定的职工,可按用人单位另行参加工伤保险。对本《意见》下发前仅按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的施工企业,不视为已按项目参保。
(二)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时应携带中标通知书及施工
总合同等资料,向内黄县工伤保险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建项目以施工承包合同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按工程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费率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部门职责
(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开展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经办流程及建筑业职工劳动关系确认机制;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依法及时足额兑现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兑现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进行依法查处。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未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引导督促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不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不按规定开展劳动用工管理的单位和项目进行处理;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检查工作。
(三)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对谎报、瞒报、迟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好涉及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其他工作。
(四)县总工会要加强工伤维权工作,积极介入工伤事故调查处理,了解建筑业工伤农民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工会等部门参与的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项目开工、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适时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工作联合检查,加快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工作进度。
(二)加大宣传培训。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集中宣传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三)优化经办服务。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建筑业参保工作。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事时间,在工伤保险登记、缴费、参保人员变更、核定工伤人员待遇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拨付工伤保险待遇,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