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2019〕27号
内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8日
“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使用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政府各部门及应用服务主体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与利用,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内黄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设施、机制等的总称,由地理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法规政策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 “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城管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等有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用总体协调工作,组织县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与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应用顺利实施。
(二)指导县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等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 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
(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并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脱密处理,以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三)负责内黄县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和更新管理。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成立“数字内黄”信息中心,负责地理空间框架平台的运行维护、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开发和利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二)负责全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技术服务、运行维护和 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联合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对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及相关应用系统等财政资金项目建设进行审查,避免重复投入与重复建设。
第八条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以及通信、银行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负责提供本单位政务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采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库信息资源的编目工作。
(二)对本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库信息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负责提供本单位专业信息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第九条 县国家保密局负责对“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平台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相关法规与要求。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以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结合我县实际及应用需求,对“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进行完善。
第十一条 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
“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库分为4个层次, 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其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地貌、土质与植被和影像等数据,是“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要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脱密处理形成的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三)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
(四)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相应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
第十二条 公共平台建设
(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实现“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支撑环境的总称,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数字中国”“数字河南”“数学安阳”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拓展空间,在县级政务网、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县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三)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全县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 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县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进行类似平台的开发建设。
第四章 数据更新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部门应按照“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由具有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更新与管理
(一)“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内黄县基础测绘发展规划对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工作进行研究和交流。县自然资源局应根据“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更新项目,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局应确保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县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立项和进行财政性投资。
(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县自然资源局每年开展1次覆盖全县航空或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和正射影像图更新,每3年开展1次县区及重点区域1:1000或1:5000地形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更新,并根据年度计划每年开展特定区域的三维地图采集、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与管理
(一)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县自然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脱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更新周期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保持同步。
第十六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和管理
(一)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由政府各部门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进行数据采集更新。县政府各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工作要求,每年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更新一次。
(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空间位置的脱密处理统一由县自然资源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处理,数据业务内容的脱密处理工作应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或单位负责。
(三)日常更新的数据采集,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及时更新和补充。
第十七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和管理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更新周期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保持同步。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按照全县地理信息共享目录的规定,及时将所属的已经过脱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县“数字内黄”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根据“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与规范。县自然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
第二十一条 “数字内黄”信息中心应通过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或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按权限范围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
(一)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脱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脱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脱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三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经政务网等网络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县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共享使用,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
第二十四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单位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数字内黄”信息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众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经互联网以网页或在线调用方式,提供给企业、公众使用。公众地理信息数据仅可用于浏览查询,不可下载保存。
第六章 平台应用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在线地图、标准服务、二次开发、零码组装和适配插件”等功能。县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和企业公众根据权限,在政务网或互联网访问或调用相关功能。“数字内黄”信息中心通过后台管理功能保障平台高效运行,并对平台的服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平台运行的关键信息,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数字内黄”信息中心应做好相应的技术配合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涉及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公众服务信息系统应调用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地理信息数据,地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应由有合法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已建成的系统由所属单位通过改造将地理信息数据逐步统一到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上,以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一致,避免矛盾与重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需使用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先向“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数字内黄”信息中心向使用部门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九条 “数字内黄”信息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外服务标准,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运行维护、数据集成管理及技术支持培训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条 “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建立地理信息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使用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县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十一条 “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全县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在“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以及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自然资源局和“数字内黄”信息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报县“数字内黄”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脱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部门脱密处理且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或单位脱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或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县政府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
(二)未按规定周期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在批准或者核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地理信息采集及相 关应用系统建设立项前,未征求县自然资源局和“数字内黄”信息中心意见,进行重复投入、重复建设,造成国家资金损失的。
(四)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未执行国家、省、市、县规定的标准采集及更新地理信息数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