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2018〕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07-25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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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办〔2018〕42号)精神,切实加强全县文物安全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祖先留下的宝贵遗产,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是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内黄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拥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73处做好文物保护和传承是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文物盗窃盗掘案件高发频发,文物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到位,文物管理机构建设亟待加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新时期我县文物安全工作。

二、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依法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把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统筹做好文物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文物工作负总责,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文物工作专题汇报,进行一次文物安全的全面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评价体系。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编办、发展改革委、规划局、财政局、旅游中心。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县文物部门负责落实文物安全监管工作。县文化执法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督察和文物违法案件的查处。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水利、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开工等审批环节,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县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盗掘、盗窃、破坏文物等犯罪活动,查处妨害文物管理的治安案件,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建立文物、文化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县环保部门不得审批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建设项目。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拆除文物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县旅游部门在编制旅游规划时,应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县发展改革委、工商质监、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各监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配合,建立全方位的监管体系,保障监管不留空隙、不留死角。

责任单位:县旅游中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环保局、城管局、发展改革委、工商质监局、教体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

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文物部门监管;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明晰领导责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兼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加强考古工地安全管理,考古项目负责人对工地人员和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工地由县文物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属地内无专门管理机构、无看护人员、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承担安全责任。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旅游中心。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县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与主管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文物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文广新局、旅游中心。

依法严格各类工程建设文物安全审批程序,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从机制方面确保文物保护、文物安全等工作得到切实落实。

责任单位:县旅游中心、发展改革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三、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一)强化日常检查巡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范畴,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县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宗教、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年对各处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至少巡查一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消除文物安全隐患。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电气火灾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巡查,认真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治,并按规定报告。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监控(消控)中心(室)应实行双人双岗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不具备开放条件或者存在文物安全重大隐患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不得对外开放。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综治办、文明办、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民宗委、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旅游中心等有关部门。

(二)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惩治法人违法行为

县文物、文化执法、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定期研判文物安全形势,联合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和田野文物巡查,始终保持打击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田野石刻、古建筑和构件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编制保护规划,依法严格审批文物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杜绝未批先建,严厉查处破坏文物本体及环境风貌的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约谈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公安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旅游中心等有关部门。

四、健全执法监管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一)健全机构队伍

加强县文物部门的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督察机制。强化县、乡级监管力量,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设立有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配备专职保护员或业余保护员,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指定有保护人员。文物资源丰富、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要设立派出所或者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防范和打击。县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切实保障文物队伍编制、资金,配置必要的设备装备,保障文物安全及执法工作需求。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编办、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旅游中心等有关部门。

(二)强化网络保护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把文物保护纳入现行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健全县、乡镇(街道办)、村(社区)、村片(小区)四级文物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网格员职责,制定和完善考评办法,强化基层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机构或保护管理责任人,确保文物防火、防盗、防破坏无缝隙管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综治办、财政局、旅游中心等有关部门。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机制,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各村文化广场设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宣传版面,县委宣传部要在县城主要公共场所设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宣传版面,县文广新局要结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编排文艺节目,县广电中心要在广播电视节目中开辟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专栏,扩大社会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县政府制定实施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财政局、文广新局、广电中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旅游中心。

五、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

(一)完善安全防护设施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文物安防、消防、防雷标准,大力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做好文物安防、消防、防雷等项目储备,重点推进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三防”系统工程建设,逐步实现文物和博物馆单位“三防”设施达标。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

责任单位:县旅游中心、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二)加强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全县文物行政执法与安全监管平台,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考古发掘现场和古建筑维修工地逐步实现远程监管、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加强政府投入,在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逐步建成高清晰、全覆盖、无缝隙视频监控系统。利用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上传发布我县被盗文物信息,推动全县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旅游中心。

六、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一)加大督察力度

加大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等列入重点督察事项。对大案要案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集中曝光重大典型案例,对影响恶劣的案件要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按照有关规定,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旅游中心。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三级博物馆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案件由县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相应建立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政府督察机制。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严肃追责

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制定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违法违纪处分办法。重点查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案事件,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旅游中心。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