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2016〕54号
内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黄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内黄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5日
内黄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76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6〕6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
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链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
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联合金融管理部门对其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况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和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实行有奖举报。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的举报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实行“重奖重罚”,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规范金融秩序。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各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建设,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职责分工
(一)统筹推动。县政府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和组织各分领域工作小组开展专项整治,及时向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人行、银监办、工商质监局要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认定,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负责本领域的专项整治。对于业务嵌套关系复杂的,县人行要承担牵头责任,按照县政府工作要求进行整治。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商务局、金融办也要根据各自职责,组织专门力量,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对全县投资类企业(注册地在内黄,名称中含有“投资”字样的企业,包括实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咨询企业、投资管理企业等各类企业,以上企业不包括名称中含有“投资担保”字样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各种涉农合作互助组织、典当、电子商务、拍卖、现货交易场所、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活动进行摸底排查、清理整顿。
(二)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县工商质监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县公安局、县工商质监局要运用工商注册信息、大数据检索等技术手段,发现、搜集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提供给相关领域牵头部门逐一核实。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投资类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商务局、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各类涉农合作互助组织、电子商务、典当、拍卖、现货交易场所、租赁、产权、股权类交易场所(中心)、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摸底排查,实施清理整顿。县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县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群众的信访接待、政策解释、疏导劝返等工作。县维稳办排查因互联网金融引发的各类不稳定隐患,协调处置因互联网金融引发的聚集上访、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等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维稳工作。县政法委、法院、检察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政府法制办等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县人行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各金融机构要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五、工作步骤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地、本行业、本领域整顿方案,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同时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立即向当地领导小组报告。
完成时限:按市有关要求执行。
(二)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对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要坚持区别对待、差别化处置,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其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完成时限:2016年10月20日前。
(三)督查和评估。县领导小组应组织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顿。县领导小组对重点领域、重点地方组织开展督查和评估,主要内容有: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会会议精神和本方案贯彻落实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摸底排查工作进展情况;清理整顿效果等。对督查和评估工作中发现的好的经验、做法编制简报、及时推广,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要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完成时限:2016年10月20日前。
(四)验收和总结。各有关部门形成牵头领域的整治报告,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1日前。
六、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加强制度建设。认真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行业监管、市场竞争、企业运营等方面问题,研究制定促进全县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完善行业自律,建立自律惩戒机制,制定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二)加强风险监测。研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管理,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要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要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要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内黄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内黄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马合生 副县级干部
副组长:刘 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孙建忠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冯玉涛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邵建新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
郭雷成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俊卿 县法院副院长
王 悠 县信访局局长
申广英 县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如昂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有兵 县财政局局长
铁新英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赵献力 县农牧局局长
鉴玉峰 县商务局局长
雷 涛 县工商质监局局长
魏金林 县人行行长
袁凌翔 县银监办主任
王清军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
袁利平 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4个分领域工作小组。
1.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君兼任办公室主任,赵红岩任联络员。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全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摸底排查、实施清理整顿,具体组织全县清理整顿情况督查、评估、验收和总结工作。同时负责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和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2.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县人行行长魏金林任组长,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认定,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负责本领域的专项整治。
3.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县人行行长魏金林任组长,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认定,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负责本领域的专项整治。
4.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县银监办主任袁凌翔任组长,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认定,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负责本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5.互联网金融广告及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县工商质监局局长雷涛任组长,对本领域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进行认定,制定本领域工作方案,负责本领域的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