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2015〕68号
内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内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5日
内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和李克强总理“加强金融对三农的支持”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批复》(安政文〔2014〕144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政〔2015〕20号)精神,为切实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我县农村居民在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障需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新农合基本医疗”的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新农合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推广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新农合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落实“三农政策”,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新农合”的延伸和补充。作为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和保障手段,积极开展新农合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对提升我县保险业服务“三农”水平,缓解农民群众因意外伤害等事故造成的冲击,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健全和完善城乡金融支持体系,维护我县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统筹城乡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原则
(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开展按照“政府组织引导、部门协调推动、社会积极参与、参保范围广泛”的原则进行。
(二)坚持“保障适中、覆盖广泛”原则,既要确保“新农合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费低廉,又要确保对农民群众保障适度,最大限度的使广大农民群众受益。
(三)坚持“保险条款通俗易懂,核保理赔快速简单”原则,优化咨询理赔程序,及时兑付保险金。
三、参保范围
凡居住在我县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凭户口本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四、工作内容
(一)缴费标准
2016年新农合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村级组织代收代缴。
(二)保险期限
自2016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6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保险责任及赔付标准
1.凡参保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指定医院就诊、住院的,所支付合规医疗费100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赔付金额为3000元。
2.凡参保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按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最高赔付金额为30000元。
3.凡参保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30000元的保险金额扣除已赔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赔付身故保险金。
4.凡参保对象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按500元给付丧葬保险金。
五、理赔程序
凡参保对象出险后,要在24小时内向中国人寿内黄县支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真实理赔材料,配合理赔调查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内黄县新农合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的推广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人寿内黄县支公司,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确保与2016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同时开展,同步进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制定具体方案,及时督促各村、组协调配合,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工作责任
新农合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惠民保险,是新农合意外伤害医疗补偿的有益补充,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搞好配合,积极妥善地安排好新农合筹资与新农合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开展,确保两项工作同实施、同进行;中国人寿内黄县支公司作为承保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延伸服务网络,安排专人做好承保理赔等保全项目服务。同时,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新农合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开展,确保该保险承保率达到80%以上。
(三)营造工作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会议等对新农合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政策和补偿方案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为新农合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实施该项工作过程中要坚持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强监管,防范强制保险和理赔拖延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中国人寿保险内黄县支公司要严格诚信守诺、简化手续、及时查勘理赔、热情周到服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新农合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开展的过程进行监督,严厉查处“欺农”、“坑农”、“害农”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