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对《内黄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作者: 来源:城市管理局 时间:2025-03-28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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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黄县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内黄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现将该《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面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25年3月28日至4月26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内黄县城市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0372-7712109,邮箱:nhxcgj2008@163.com。

 

 

                     

内黄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内黄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行为,加快我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产业进程,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为内黄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办事机构、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含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及城市化管理的农村居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征收标准

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员):每户每月4元计收(原收费标准每户每月4元;安阳市征收标准每户每月5元)。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外地驻单位按单位人数计收(包括临时工),每人每月1元(由单位缴纳),城区内沿街单位按道路清扫保洁面积收取1.5元/月/平方米的垃圾处理费。企事业单位门前保洁面积指单位前路沿石以下到马路中间实测面积。

商场、沿街门店(含废品收购站、10个床位以下的诊所)征收标准以间为单位,每间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每月15元,20平方米以上,每超1平方米按每月0.5元/平方米加收原征收标准以间为单位,每间经营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每月15元,20平方米以上,每超1平方米按每月0.5元/平方米加收;安阳市征收标准以营业场所面积为单位计收,实行分段累计,100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1.5元,10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1元,501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5元)。

餐饮业、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KTV、游戏厅、网吧、保龄球厅、台球厅、照像馆、洗浴桑拿、游泳馆、美容美发、按摩、足疗)征收标准每平方米每月1.5元;(原征收标准每平方米每月1.5元;安阳市征收标准以营业场所面积为单位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

洗车、加油加气站、候车室、收费停车场(公益性除外)、沙灰石市场等门店:每平方米每月1元计收(原征收标准每平方米每月1元;安阳市征收标准以营业场所面积为单位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

集贸市场:每平方米每月1元计收(由管理部门交纳)原征收标准每平方米每月1元;安阳市征收标准以营业场所面积为单位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

医疗机构:缴纳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工)每人每月1元垃圾处理费外,按每床每月3(按70%的使用率计收)原征收标准每人每月1元;按每床每月3(按70%的使用率计收)

旅店业:除由单位缴纳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工)每人每月1元垃圾处理费外,按旅店床位计算,每床每月5元(按70% 使用率计收),由单位交纳;原征收标准每人每月1元按每床每月5(按70%的使用率计收);安阳市征收标准按住宿床位每床每月6元(按70% 使用率计收)。

建筑垃圾、渣土:以吨为单位,处理费每吨4元计收(不含清运费)。(原收费标准每4元;安阳市征收标准每5元)

)具有餐饮、娱乐、旅店、桑拿等多种功能的服务业单位按上述标准分别计收。

第四条  征收方式

(一)城镇居民(含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委托燃气或供水企业按户代征,小区由物业公司按户代征(沿街门店除外),具体委托细则由城市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未开通燃气的家庭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登记,由税务部门委托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代征。

(二)所有经营性门店商场餐营业娱乐服务业集贸市场医疗机构、旅店业、候车室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纳。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办事机构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单位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垃圾处理费向税务机关缴纳。

)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饮食业、商服业等依照营业面积征收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核定营业面积及应纳费额,凭城市管理部门缴费核定书到税务机关缴纳。

)为提高征收效率,确保城镇垃圾处理费及时征收到位,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可委托有社会服务或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企业代为征收。

)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国家政策范围内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具体实施

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底数摸排和征收基数的核定工作。

县税务部门依据县城市管理部门向缴费义务人下达的缴费核定书进行征收。

缴费义务人应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缴费核定书确定的缴费金额,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内黄县税务局(便民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为保证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缴费义务人未按时申报缴纳的,由税务部门通过涉税渠道及时催缴。逾期不缴纳的,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严禁擅自减免收费,严禁物业公司和个人代收小区沿街门店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县城市管理部门要会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基数的核实工作,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定工作程序,落实公示制度,确保收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做到应收尽收。

第八条  对侮辱、谩骂收费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黄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2008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