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作者: 来源:住建局 时间:2023-11-20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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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后,方可通行。


申请材料:

   1,车辆运输时间、车辆通行路线图。

   2,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路行驶申请表。

   3,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措施方案。

   4,特殊车辆资料情况说明。

   5,特殊车辆照片。


申请流程:

   1收件

时限: 0.5个工作日审批人: 收件人员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单》;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审查标准

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受理

时限: 0.5个工作日审批人: 受理人员

办理结果: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初步审核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审核

时限: 3个工作日审批人: 审核人员

办理结果: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办理股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标准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股室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

时限: 0.5个工作日审批人: 决定人员

办理结果: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审查标准

在办理股室审查完成后,办理股室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5送达

时限: 0.5个工作日审批人: 送达人员

办理结果:窗口领取、代理人领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审查标准

办理股室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给申请人颁发、送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