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作者: 来源:住建局 时间:2022-11-24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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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申请材料:

1,停止供水申请表。

2,停水原因证明。

3,恢复供水方案。


申请流程:

  1  收件

时限: 当即收件审批人: 收件人员

办理结果: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审查标准

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受理

时限: 当即受理审批人: 受理人员

办理结果: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初步审核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

审查标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审核

时限: 当即审核审批人: 审核人员

办理结果: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办理股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审查标准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股室对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

时限: 当即决定审批人: 决定人员

办理结果:在办理科室审查完成后,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审查标准

在办理股室审查完成后,办理股室分管领导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决定;

    5送达

时限: 当即告知审批人: 送达人员

办理结果:窗口领取

审查标准

办理股室分管领导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给申请人颁发、送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