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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煤区管理的通告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6-03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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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号)

 

为减少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禁煤区并依法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内黄县行政区全域。

二、煤炭的种类

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包括洁净型煤)、焦炭、兰炭以及其他含煤制品。

三、禁煤区管理

(一)禁煤区内除陶瓷、砖瓦窑等企业用煤外,燃煤“清零”。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通过“煤改电”、“煤改气”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方式替代禁煤区内生产、生活和商业活动用煤。

(二)禁建。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燃煤散烧设施。

(三)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范围内所有煤炭经营场所,“禁煤区”内严禁单位和个人采购和销售煤炭及其制品。

(四)禁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燃烧炉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置换收回。

(五)禁运。除陶瓷、砖瓦窑等用煤企业按照规定用途运输、储存和使用煤炭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在“禁煤区”范围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

(六)严格执法。违反禁煤区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强化监督。对于各类在禁煤区违法违规销售、储存、使用、运输散煤(含洁净型煤)的行为,可以通过“12315”、“12369”等热线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内黄县大气污染防治蓝天工程指挥部关于印发<内黄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方案>的通知》(内治指〔2016〕19号)中关于禁煤工作与本《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