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号)
为减少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全域禁止燃煤实际,现将加强散煤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做大气污染防治的参与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散煤污染治理工作,支持清洁能源替代推广。
二、全县范围内禁止违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煤炭及其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
三、经营性商户要自觉拆除燃煤炉具,清除存放的燃煤,做到不存放、不使用燃煤炉具和燃煤。
四、已实施“双替代”的村(社区)村(居)民要自觉拆除燃煤炉具,清除存放的燃煤,做到不存放燃煤炉具和燃煤,不使用燃煤。
五、违规存放的燃煤、炉具,村(居)民要自觉上缴至村(居)委会,由乡(镇)根据规定及时予以回收。
六、未按规定上缴燃煤、炉具的,一经发现,由乡(镇)、村(社区)收回相应的燃煤、炉具。是“双替代”村(社区)村(居)民的,取消该村(居)民的设备、电运行、生活(未通气村居民)补贴资金,并给予相关处罚。
七、强化监督。凡发现违规加工、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燃煤行为的,可以拨打电话0372-5512315、0372-7798015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根据《安阳市“散煤清零”举报奖励办法》发放相应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违规加工、销售燃煤(固定场所)的,每起奖励5000元;
(二)举报违规流动销售燃煤的,每起奖励2000元;
(三)举报经营场所使用燃煤的,每起奖励500元;
(四)举报村(居)民违规使用燃煤的,每起奖励200元;
(五)举报村(居)民违规储存燃煤的,每起奖励200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黄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