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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散煤治理的通告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6-03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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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号)

 为减少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全域禁止燃煤实际,现将加强散煤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做大气污染防治的参与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散煤污染治理工作,支持清洁能源替代推广。

二、全县范围内禁止违规生产、加工、销售、运输煤炭及其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

三、经营性商户要自觉拆除燃煤炉具,清除存放的燃煤,做到不存放、不使用燃煤炉具和燃煤。

四、已实施“双替代”的村(社区)村(居)民要自觉拆除燃煤炉具,清除存放的燃煤,做到不存放燃煤炉具和燃煤,不使用燃煤。  

五、违规存放的燃煤、炉具,村(居)民要自觉上缴至村(居)委会,由乡(镇)根据规定及时予以回收。

六、未按规定上缴燃煤、炉具的,一经发现,由乡(镇)、村(社区)收回相应的燃煤、炉具。是“双替代”村(社区)村(居)民的,取消该村(居)民的设备、电运行、生活(未通气村居民)补贴资金,并给予相关处罚。

七、强化监督。凡发现违规加工、销售、运输、储存和使用燃煤行为的,可以拨打电话0372-5512315、0372-7798015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根据《安阳市“散煤清零”举报奖励办法》发放相应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违规加工、销售燃煤(固定场所)的,每起奖励5000元;

(二)举报违规流动销售燃煤的,每起奖励2000元;

(三)举报经营场所使用燃煤的,每起奖励500元;

(四)举报村(居)民违规使用燃煤的,每起奖励200元;

(五)举报村(居)民违规储存燃煤的,每起奖励200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黄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