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散煤清零
安阳市散煤污染治理工作问责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06-03 11:19
分享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推进我市散煤污染治理工作,根据《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量化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煤区管理的通告》等规定,我市散煤污染治理工作目标是禁煤区内实现燃煤(含洁净型煤)清零,禁煤区外实现散煤(不含洁净型煤)清零。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散煤污染治理工作。落实县级干部包乡镇,乡镇(街办)领导分包片区,一般干部包村包社区,村组干部分包到户。

第五条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规定提出问责建议。

第六条 对散煤污染治理工作积极主动、防治措施得力、治理成效显著的县(市、区)、乡镇(街办)、村(社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力,对双替代后仍不能实现清零目标的县(市、区)和乡镇(街办)、村(社区)予以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一)对村(社区)支部书记的责任追究

累计发现2起流动销售燃煤,累计发现2经营性使用燃煤未制止、上报的,或累计发现3居民生活违规使用燃煤的,对村(社区)支部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并扣除绩效工资。

发现1起违规生产销售燃煤,或累计发现3起流动销售燃煤,累计发现3经营性使用燃煤未制止、上报的,或累计发现5居民生活违规使用燃煤的,村(社区)支部书记予以免职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

(二)对乡镇(办事处)包片、主管副职的责任追究

2个村(社区)支部书记受到诫勉谈话的,对乡镇(办事处)包片、主管副职诫勉谈话,并扣缴乡镇(办事处)生态补偿金50万元。

2个村(社区)支部书记受到免职处理的,对乡镇(办事处)包片及主管副职予以免职,并扣缴乡镇(办事处)生态补偿金100万元。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

(三)对乡镇(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

3个村(社区)支部书记受诫勉谈话的,对乡镇(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3个村(社区)支部书记予以免职的,对乡镇(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并扣缴乡镇(办事处)生态补偿金200万元。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

(四)对分管副县(市、区)长的责任追究

2个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受到诫勉谈话的,对分管副县(市、区)长予以诫勉谈话。

2个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予以免职的,分管副县(市、区)长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

(五)对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

3个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受到诫勉谈话的,对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

3个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予以免职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

第八条 市场监管局、工信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教育局、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凡被市攻坚办或以上机关发现2个履职不到位问题的,对县(市、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发现3个履职不到位问题的,县(市、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凡有2个县(市、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受到诫勉谈话的,对相应市直部门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凡有3个县(市、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处分的,相应市直部门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纪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