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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保留的证明清单(共计38项)
作者: 来源:内黄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03-1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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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政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保留的证明清单(共计38项)

序号

部门名称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1

县教育局

公民身份证号

变更证明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附件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办法》一、细化学籍号相关规定 3

县教育局

公安部门

办理学籍关键

信息修改


2

县教育局

医疗诊断证明(小学学生和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教基〔2009〕905号)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教基一〔2014〕310号)第三章第十三条;《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

县教育局

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

因病办理休学、

复学


3

县公安局

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

各派出所

组织人事部门

干部身份户口

更正出生日期


4

县公安局

民族成份证明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号令)第九条、第十条

各派出所

县民宗局

身份户口更正

民族成份



 


序号

部门名称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5

县公安局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它死亡证明材料

《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各派出所

卫生部门、村委会、社区等

死亡登记


6

县公安局

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各派出所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房产部门

分户、立户


7

县公安局

落户介绍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第十四条

各派出所

县退伍军人

安置办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异地入户


8

县公安局

合法稳定就业、住所和就读证明

《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豫政〔2016〕76号)第九条

各派出所

用人单位、个人等

申领居住证


9

县公安局

单位合法固定住所

证明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豫公治明发〔2008〕511号)第二十四条

各派出所

房产管理部门、单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及乡(镇)

政府

设立集体户



 


序号

部门名称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10

县民政局

收养人基本状况证明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1999〕第16号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

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股(儿童福利股)

华侨:收养人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收养人居住国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香港: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有权机构。台湾:台湾地区公证机构。

华侨或港澳台居民办理收养登记

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

11

县民政局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社会事务股

部队

结婚登记


12

县民政局

婚姻关系证明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六十四条

社会事务股

村委会、社区或

所在单位

补领结婚证、离婚证(查找不到档案)


13

县民政局

死亡证明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县殡仪馆

公安机关、卫生医疗机构、村委会、社区、所在单位

办理遗体火化



 


序号

部门名称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14

县民政局

新住所产权或使用

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年10月25日 2016年2月6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审批服务股

房产管理部门

社会团体住所

变更

条例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需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住所变更无具体明确规定,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已改为“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15

县司法局

经济困难证明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

村委会、社区

法律援助事项审核、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的复议


16

县自然资源局

利害关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村委会、社区、各级人民法院等单位

查询、复制不动产

登记资料


17

县自然资源局

身份变更证明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第1.8.4.2

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公安机关

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



 


序号

部门名称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18

县自然资源局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

死亡证明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第1.8.6.1

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

办理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19

县自然资源局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第1.8.6.1

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公安机关、村委会、社区、被继承人或

继承人单位

办理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20

县卫生健康委

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

非医务人员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1

县卫生健康委

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七条

县卫生健康委

医疗机构上级

主管部门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产品食品生产许可核发、变更


22

县市场监管局

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证明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第一部分第3项第4条

县市场监管局

公安部门

企业登记



 


序号

部门名称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23

县市场监管局

清税证明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附件1第一项第3条

县市场监管局

税务部门

企业登记


24

县市场监管局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证明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第一部分第11项第4条 第13项第2条

县市场监管局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企业登记


25

县市场监管局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和确认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第一部分第18项第5条

县市场监管局

企业债权银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

派出机构

企业登记


26

县市场监管局

清算人证明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第一部分第29项第3条

县市场监管局

人民法院

个人独资企业

注销



 


序号

部门名称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27

县市场监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

场地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98号)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局

有关部门、有利害

关系的业主、部队

企业登记


28

县市场监管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

成员身份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98号)第十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

村委会、社区

企业登记


29

县市场监管局

符合产业政策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施行)第二章第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

县级及以上发展

改革委

办理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


30

县住房公积金

管理部

无房产证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第三条

县住房公积金

管理部

房产管理部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住商品住房房租


31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死亡证明和合法遗产

继承人公证书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县住房公积金

管理部

殡仪馆或医院、

公证处

职工死亡提取

住房公积金



 


序号

部门名称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32

县住房公积金

管理部

房屋信息登记证明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县住房公积金

管理部

不动产登记部门

认定职工家庭
名下住房套数

死亡证明可以提供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医学死亡证明其中之一即可

33

县住房公积金

管理部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第一条第一款

县住房公积金

管理部

职工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核实职工缴存公积金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4

县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资信证明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第四项第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

商业金融机构

竞买人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


35

县发展改革委

资金证明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稿)第九条

县发展改革委

商业金融机构

粮食收购许可证

首次申请和延续手续需要

36

县民宗局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第2号令)第四条《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豫族〔2016〕10号)第四条

县民宗局

乡(镇)政府

办理民族成份

变更



 


序号

部门名称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37

县应急管理局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55号令)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

县自然资源局

办理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


38

县文化广电

体育旅游局

安全、消防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十九条、二十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第十七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县文化广电

体育旅游局

公安机关、消防大队

营业性演出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