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黄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12-27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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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服办20203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将《内黄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6日


内黄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规范中介服务管理,推行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的要求,为打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加强中介服务管理,规范中介网上交易行为,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超市是指依托安阳市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的为中介机构和委托人提供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服务选取、结果管理咨询评价等服务的“一站式”中介服务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是指政府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市共用,一地入驻、全市通行,一处失信、全市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第四条  发展改革委负责整理汇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并结合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及使用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列入中介超市服务范畴的中介服务类型在“网上中介超市”实时更新。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积极同上级主管部门对接解决我县使用中介超市的技术方面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介超市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引导我县中介服务企业入驻中介超市,凡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展从业活动,自主参与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活动。

第二章 中介机构入驻条件

第六条  坚持“无障碍、零门槛”。我县具备行业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申请进驻中介超市,开展从业活动。

(一)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资格;

(三)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有健全的执业规则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在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事项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进驻中介超市,并接受管理。

第七条  严格资质核实。申请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提供资质(格)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经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上报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质核实后,面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依托安阳市政务服务网,建设网上中介超市,统一公开中介机构的机构名称、服务范围、资质资格、办事程序、所需材料、办理时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收费标准、信用评价、监督渠道及投诉电话等信息,为进驻中介机构免费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委托人查询、选取、评价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变更经营范围、资质资格、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信息的,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后在网上中介超市予以变更和公示。

在我开展立务的中介机构,应主动申请在网上中介超市公开执业信息。

第九条  遵循市场规律。同一中介服务事项进驻机构原则上应达到 3 家以上,不足 3 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介绍推荐。符合上述入驻条件的中介机构,登录网上中介超市填报基本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有资质要求的经资质核实后进驻网上中介超市。

第三章 中介机构执业行为规范

第十条  依法诚信经营,遵守职业道德。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相关行业规范术,还应遵守下列职业谜德: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书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二)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晓的信息;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

(五)如期完成委托的业务及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十  统一服务标准,公开收费金额。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公开承诺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和违约责任,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规范执业行为。除即时办理的简单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依法与托人签订合同。

第十  压缩办结时限,提高服务效率。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时限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中介机构应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原则上,按以下时限出具服务结果:

(一)不需开展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服务事项,3 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鼓励中介机构提供“即来即办”服务;

(二)需要开展简单的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服务事项,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

(三)需要开展复杂性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服务事项、15 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

第十 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价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职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品、提供服务;

(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

(八)职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中介机构;

(九)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十)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应纳入信用惩戒范畴。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选取

第十  坚持自主选择。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委托人可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申请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政府投资和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单位选取中介服务,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政府采购或通过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机构的项目外;项目业主需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支持进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或招投标。

第十 支持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对依法设立的各类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应同等对待。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未与部门脱钩的,不得入驻中介超市,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第十 鼓励竞价选取。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鼓励申请人根据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服务评价等通过网上竞价方式从中外超市择优选择服务机构。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 实行星级评价管理。坚持对中介机构实行星级评价管理,评价结果按星级排行形式在网上公示。中介机构按约定完成中介服务后,由委托人采取“一事一评”的方式在网上中介超市对其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评价,考评结果依据中介机构累计完成项目所得分数的平均分确定。将中介机构确定为 5 个等级,按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标准划分,五星级为最高级别。分数在 90分以上(含 90 分、下同)的为五星级、分数在 80-89 分的为四星级,分数在 70-79 分的为三星级,分数在 60-69 分的为二星级,分数在 60 分以下的为一星级。登记进入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尚未承接业务的默认为四星级。

第十  建立清退淘汰机制。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中介超市清除。

1.提供虚假的资质资格材料进驻网上中介超市的;

2.捏造虚假事实,帮助委托人造假,提供虚假报告结论的;

3.恶性竞争、故意压低价格中选后,不能保证服务质量的;

4.与委托人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相互患通,搞“价格同盟”、“轮流坐庄”等不利于公开、公平竞争行为的

5.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利用执业之便,向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九  实行“黑名单”管理。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列入“黑名单”的,按规定清除出中介服务超市,且两年之内不得入驻中介超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政务服务和太数据管理局负责修讨和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