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审服办〔2020〕33号
“互联网+监管”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互联网+监管”数据汇聚工作,根据《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做好“互联网+监管”能力第三方评估相关工作的通知》(豫大数据[2020]32号)和安阳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会的要求,现就“互联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监管行为数据汇聚。要求:2020年以来的监管行为数据要全部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
二、主项覆盖率。要求:12月31日前各单位的主项覆盖率必须达到70%以上。
三、风险线索检查。要求:有待核查风险线索的单位必须在12月31日前将核查结果上传至系统。
四、监管数据的准确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4.1修改补充说明》、《河南省行政区划代码》、《河南省互联网+监管项目数据标准v4.1》要求,完善已录入但不规范的数据,12月31日前各单位的监管数据准确率必须达到80%以上。
请各单位按照工作要求迅速安排落实,逾期未完成工作目标、影响我县考核成绩的,将交由县委县政府督察局进行问责。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