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现将《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办理标准及规范管理操作流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规定贯彻执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6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办理标准及规范管理操作流程规定
为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终本案件的管理,确保终本合格率达到100%,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省高院《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的意见》的要求,根据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办理标准
(一)实质要件:
1、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1)立案后10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
(2)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同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
(3)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进行核实;
(4)被执行人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要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2、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符合限制高消费条件的,经院长审批后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向被执行人送达;
(2)依法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执行决定书》,由院长签发并向被执行人送达。
3、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1)完成“四查”调查程序,包括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应在卷宗中留存相应查询单;
(2)申请执行人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核实;
(3)经网络查控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对于需要线下采取查控措施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
(4)无法进行网络查控的,应当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必要调查;
(5)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4、财产处置程序:
(1)在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15日内启动财产评估,收到报告后,应在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2)网络拍卖动产的,应在开拍前15日进行公告;
(3)网络拍卖不动产的,应在开拍前30日进行公告;
(4)拍品经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应在30日内启动新的拍卖和变卖程序;
(5)执行款到帐后应在30日内发放完毕,特殊情形除外。延缓发放执行款的需经领导审批。
5、其他实质要件:
(1)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超3个月后才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依法查找或者公告;
(3)妨害执行的,依法应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4)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二)程序要件
1、终本程序适用前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
(1)告知案件执行情况;
(2)告知法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
(3)告知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4)告知终本程序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
(5)听取申请执行人意见。
2、终本裁定书制作:
(1)终本裁定书经合议庭合议,制作合议笔录后由院长签发;
(2)终本裁定书格式规范,无错字、漏字;
(3)终本裁定书中应包含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债权实现情况、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4)终本裁定书应当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
(5)终本裁定书应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阳光执行
1、财产线索核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
2、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告知双方当事人;
3、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告知双方当事人;
4、执行案件其他流程信息应依法予以公开。
(四)终本案件统一管理
1、终本裁定书送达后7日内,将案件信息录入终本案件信息库;
2、纳入的信息应包括: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法律文书的制作单位、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3、案件终本后应当每六个月筛查一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4、筛查的财产线索情况应告知申请执行人;
5、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应及时办理;
6、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二、终本案件规范管理操作流程规定
(一)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必须超三个月才允许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节点必须已经流转),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结案三个月内已进行总对总查控(案件报结前三个月内必须有一次总对总查控,并且该次查控系统上必须再次流转);
4、传统查控节点传唤、拘传、悬赏执行、司法审查、财产调查等信息是否为零(上述传统查控内容有一项即可,且须有具体内容,在终本裁定上要显示,该节点亦必须流转);
5、终本约谈节点信息项不能为空(要进行终本约谈,可采取当面约谈,电话约谈等方式,该节点必须流转,在终本裁定上要写清约谈形式和内容)。
(二)执行案件在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之前,承办人必须严格对照最高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进行核查,不满足条件的,一律不得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各案件承办人在提交结案前需再次确认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满足后方能提交报结。
(三)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执行案件,不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立案执行后,应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或者查询不到相关财产信息的,要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经上述调查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还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居住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
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案件承办人员必须进行核查(上述所有核查过程在终本裁定中必须予以体现)。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应当记录并归档入卷。
(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2、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3、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4、实现的债权情况;
5、传统查控的具体内容;
6、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上述内容在裁定书中均要有时间节点信息。
(五)终本案件报结前,系统中执行通知、送达文书、限制高消费、网络查控(必须有结案前三个月内查控的节点流转信息)、网络查控分析、传统查控、传统查控分析、终本约谈节点必须点绿流转。
(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对执行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
1、恢复执行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6、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财产线索不清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补正后重新申请。
(八)即日起,如出现一起不合格终本案件,承办人作书面检查;如出现两起不合格终本案件,承办人在全局会上作检查,并在全局会作表态发言。如出现三起不合格终本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交院政治处予以处理。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