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扶贷办〔2019〕1号
内黄县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带贫企业(合作社)认定管理
等三个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及各金融机构:
《带贫企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精准扶贫企业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试行)》、《内黄县精准扶贫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26日
带贫企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一、认定标准
(一)申报带贫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行2年以上。
2、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照章纳税,持续盈利;无重大民事和经济纠纷;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逾期和欠息的贷款;无被法院等国家机关列入失信名单的记录。
3、有切实可行的带贫方案,采取多种模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
4、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账务核算清晰,财务管理规范。
5、1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无拖欠工资现象,社会声誉良好。
(二)申报带贫合作社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原则上在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运行2年以上。
2、贫困户抱团发展或村集体组织成立的农民合作社不受登记注册时间限制。
3、依托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组织贫困户进行生产经营,并提供就业、订单收购等方式带动一定数量贫困户,经营良好的合作社。
4、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5、拥有“三品一标”认证的优先准入。
(三)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认定范围。一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储藏为主的企业及农产品市场或电商服务平台;二是其他大批量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的工业、旅游业或其他企业。
2、认定条件。一是依法合规经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有序,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所选扶贫项目应符合脱贫攻坚规划。二是建立稳定的带贫减贫机制。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形式。三是具有明显的脱贫成效。企业应与合作社、贫困户之间签订较为稳定的合约关系,或形成长期稳定购销关系。原则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不低于500户。四是相关指标符合要求。农业生产或加工型企业、农业流通服务型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指标可参照《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类企业注册时间在二年以上,固定资产在一亿元以上,经营状况良好,银行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
二、申报及认定
(一)企业和合作社申报及认定
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由乡镇政府组织自愿申报。
申报带贫企业应填报带贫企业和带贫农民合作社申报表,(见附件)。按照认定标准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由税务、工商、人社、法院等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分别提供;带贫能力和利益联结机制由乡镇政府提供说明。
申报带贫企业和带贫农民合作社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县扶贫办复审,县扶贫办分类整理后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邀请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所在乡镇参与评审,(评审表见附件)县扶贫办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后报市扶贫办,市扶贫办对认定程序和结果进行抽检后予以公示公告,并将认定结果报省扶贫办备案,省扶贫办建立带贫企业数据信息系统,并指导市、县及时录入。
(二)龙头企业申报和管理
1、申报材料。一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的现状、主营产品、覆盖带动贫困村、贫困农户的数量及措施等,并填写《河南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二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盖章;三是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相关银行提供证明;四是企业带动贫困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当地乡镇政府提供说明,县级扶贫部门汇总。
2、认定程序。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在市级扶贫龙头企业范围内产生。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申请,由乡镇政府负责汇总交县扶贫办,县扶贫办整理汇总后交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申报材料批转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辖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扶贫办汇总上报省扶贫办,省扶贫办组织财政、农业、林业、工信、旅游、商务等部门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级媒体公告,经公告无异议的企业,由省扶贫办发文授予“河南省扶贫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匾牌,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指导与统筹
县扶贫办将各有关单位评审后符合标准的企业名单汇总后及时提供给金融机构和政府性担保机构。
乡镇按照企业的带贫模式筛选出适合的贫困户,并将贫困户的信息提供给评审合格的企业。
指导乡镇政府完善带贫企业与贫困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落实带贫协议。企业在贷款期限内以统一供种、技术指导、产品保底价回收、吸纳就业等方式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统一供种方面:一依据农民意愿选择供种品种;二科学确定供种数量和价格;三认真落实供种计划;四分级建立供种档案;五保证供种质量和时效;六积极开展配套服务。技术指导方面:一设计技术指导方案合理安排技术培训课和及时入户指导;二严格按照方案执行,避免出现技术跟不上的情况;三定期做好技术回访工作每月不低于一次。产品保底价回收方面:签订保价回收协议要综合考虑产品质量、收购程序、保底价格等因素确保贫困户利益得到保障。吸纳就业方面:带贫企业吸纳贫困户务工人员不得少于5人,且带动贫困人口务工时间不少于六个月,每个月工资不低于1500元。
鼓励村基层组织牵头以贫困户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入股企业并采取特殊保护探索实行贫困户负盈不负亏的分配机制。企业申请的贷款获批后,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企业、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带贫协议,确定具体带动方式,明确带贫责任,严禁以“分红、分钱”等不劳而获模式带贫。
附件1:带贫企业(合作社)申报表
附件2:河南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
附件3:带贫企业认定评审表
附件1
带贫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盖公章) |
|||||||||||||
联系方式 |
地址 |
邮 编 |
|||||||||||
联系方式 |
邮 箱 |
||||||||||||
基 本 情 况 |
注册登记时间 |
员工人数(人) |
|||||||||||
开户银行 |
银行信用等级 |
||||||||||||
产业类型 |
|||||||||||||
主要产品和品牌 |
|||||||||||||
规 模 和 效 益 |
近两年经营情况 |
**年 |
**年 |
||||||||||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
|||||||||||||
营业收入(万元) |
|||||||||||||
净利润(万元) |
|||||||||||||
是否依法纳税 |
是否拖欠职工工资 |
其他: |
|||||||||||
是¨ 否¨ |
是¨ 否¨ |
||||||||||||
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情况 |
能提供带动贫困户直接参与产业发展并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的证明材料 |
||||||||||||
订单收购方式带动贫困户数(户) |
|||||||||||||
入股方式带动贫困户数(户) |
|||||||||||||
就业方式带动贫困户数(户) |
|||||||||||||
其他方式带动贫困户数(户) |
|||||||||||||
县 扶 贫 办 意 见 |
年 月 日 |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带贫农民合作社申报表
合作社名称 (盖公章) |
||||||||
联系方式 |
地址 |
邮 编 |
||||||
联系方式 |
邮 箱 |
|||||||
基本情况 |
注册登记时间 |
入社成员数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有无不良信用纪录 |
||||||||
是否有“三品一标”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如有附证明材料) |
||||||||
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情况 |
能提供带动贫困户直接参与产业发展并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的证明材料 |
|||||||
订单收购方式带动贫困户数(户) |
||||||||
入股方式带动贫困户数(户) |
||||||||
就业方式带动贫困户数(户) |
||||||||
其他方式带动贫困户数(户) |
||||||||
县 扶 贫 办 意 见 |
年 月 日 |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河南省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时间 |
产业类型 |
||
注册资金(万元) |
银行信用等级 |
|||
固定资产规模 |
主要产品和品牌 |
|||
企业带贫情况 |
带贫模式 |
带贫户数 |
带贫人数 |
|
合计 |
||||
市扶贫办意见 |
年 月 日 |
|||
省扶贫办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3
带贫企业认定评审表
企业名称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
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复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部门评审意见 |
注册登记并实际运营两年以上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
|||
年营业收入在300万以上:无偷税漏税行为,并按期进行税务申报;会计账簿、报表齐全,账务核算清晰,财务管理规范。 |
县税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未被国家审判机关列入失信名单的记录。 |
县人民法院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部门评审意见 |
一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等严重事件 |
县环保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无拖欠所带动贫困户工资现象 |
县人社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无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县畜牧中心/县蔬菜中心/县农机服务中心/县产业聚居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有切实可行的带贫方案,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链接机制,带动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 |
县扶贫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逾期和欠息的贷款。 |
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评审结果 |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评审结果:
盖章 年 月 日 |
“精准扶贫企业贷款”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工作,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金发〔2019〕184号)文件,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准入条件
1.符合《河南省带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入库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2.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带贫企业。
3.符合条件的参与“千企帮千村”相关企业。
重点选择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涉农企业、乡村旅游企业、电商物流企业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企业作为贷款主体。自身运行规范、有产业支撑、带动贫困户增收能力强、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户抱团发展的合作社不受成立时间限制)。
第二条 贷款用途
1.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瓜果蔬菜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
2.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企业;
3.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4.只能用于企业的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贷款限额
新型农业经济主体单户额度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项目不超过300万元;带贫龙头企业单个经营主体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 贷款期限
单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融资成本
1.银行贷款利率。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带贫企业的贷款,合作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担保费率。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使用精准扶贫企业贷款500万元以下的按照0.5%执行,对使用精准扶贫企业贷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1%执行。
第六条 业务操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有用款需求的企业拟定带贫方案,经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同意后,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重点审核带动方式是否合适且能落实,通过集体决策确定推荐项目并公示。然后按程序推荐给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二)贷(保)前审查。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到县金融服务中心推荐后,按相关要求启动尽职调查、贷前审查等,重点审核商业模式、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经营风险控制等,加大对跨行业、混业经营企业的风险识别力度,合理控制贷款规模。
(三)贷款及担保审核。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受理资料完备的企业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及贷款审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同步参与尽职调查和担保审核。
(四)签约及贷款发放。对通过贷款及担保审核的带贫企业,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企业、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带贫协议,确定企业带贫方案,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协助办理反担保手续,放款银行根据经县扶贫部门确认的带贫协议和带贫方案,按银行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五)贷后管理。县乡两级金融服务组织分别建立项目台账,及时更新相关项目管理信息。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至少每两个月对贷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每月汇总统计企业贷款余额,并于10日前通报各参与方,至少每三个月对带贫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情况形成季度贷后检查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县级政府,同时抄送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部门。合作银行等部门按自身内控要求进行贷(保)后管理工作。
(六)风险预警。贷款到期前两个月,放款银行对借款企业还款能力进行评估,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风险预警措施:
1.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企业,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合作银行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运用风险缓释工具给予续贷扶持。
2.对存在改变贷款用途未及时整改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情形的,相关部门和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制定联合惩戒预案并告知借款企业,督促还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部门积极配合。
(七)风险化解。
1.办理展期。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应提前30天提出展期申请,经合作银行评估审议后,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贷款展期。
2.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设置30天缓冲期,各方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风险化解措施进行催收和惩戒。在缓冲期过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扣划承担代偿责任的担保公司的相应资金。
3.催收和惩戒。对不具备续贷条件的借款企业,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催收借款,并根据联合预案进行惩戒。
(1)组织催收。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催收,并明确牵头责任人,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并联合向违约借款企业出具催收通知书。
(2)联合惩戒。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诫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对违约借款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八)风险处置。
相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后,合作银行等参与各方启动对借款企业的追偿程序。
(1)诉讼追偿。合作银行单独或联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相关各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偿。
(2)追偿返还。联合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后的余额按相关风险分担约定退还给相关单位。
(3)呆账认定及核销。合作银行呆账认定、核销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办理。参与企业带贫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照执行。
内黄县精准扶贫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助推扶贫机制下县级政府精准扶贫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县级精准扶贫企业贷款风险基金”)的管理,确保业务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精准扶贫企业风险基金,是指根据《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金发〔2019〕184号)文件要求,由县政府出资设立的县级精准扶贫企业贷款风险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实施方案》开展业务的县级精准扶贫企业贷款风险基金的设立、使用、补充、返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精准扶贫企业贷款风险基金遵循公开透明、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存放、专账管理、封闭运行”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五条 县金融工作局是县级风险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该项资金账户的开立管理、利息核算、支出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设立和使用
第六条 县级精准扶贫企业贷款风险基金自《管理办法》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局财政专户直接拨付至县金融工作局和融资担保机构共同指定的共管账户。
第七条 当借款主体出现借款逾期,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30天缓冲期,各方根据不同情形采取风险化解措施进行催收和惩戒。在缓冲期过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扣划承担代偿责任的担保公司的相应资金。对不具备续贷条件的借款企业,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催收借款,并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65号),对违约借款企业进行联社惩戒。
第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后,县级贷款风险补偿金以实际设立的资金规模为限,按照不高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承担代偿金的50% 给予担保机构进行补偿。
第三章 资金补充与返还
第九条 诉讼追偿,合作银行单独或联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偿。
第十条 联合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后的余额按相关风险约定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协议约定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呆账认定及核销,合作银行呆账认定、核销依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办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若合作期满不再续签合作协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收到合作银行出具的本业务模式下所有担保业务《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后,县金融工作局将县级精准扶贫贷款企业风险基金扣除相应补偿支出和追偿费用后的余额,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金融工作局接受各级审计和监督部门对该项专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十四条 县级精准扶贫企业贷款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实行定期对账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以公函形式将县风险基金专户的账户余额对账单发送至县财政国库部门。
第十五条 县金融工作局对划入合作银行指定专用账户的县级精准扶贫贷款企业风险基金有查询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