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免收政策执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内黄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9-07-12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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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关于进一步强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免收政策执行的通知

公司各市县供电公司,省客服中心: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8年因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工商业电价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70号,以下简称“470号文”)出台以来,基层供电企业和客户在政策理解方面存在偏差,导致政策“落地难”。6月28日,公司营销部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我省价格管理部门汇报并得到明确。现就相关问题及后续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1. 执行说明:

    1.“470号文”中“电力用户自建线路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仅指原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三类收费标准中“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类别,其他两类(“由供电单位建设”、“公用线路受电并自建T接、π接点以后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不享受免征政策。

    2.多路电源接线方式不一致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 号)明确的“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原则。即容量最大的一路按照“发改价格〔2003〕2279 号”规定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其他各路中符合“470号文”免征政策的均可以免收。

    3. 对投资建设供电设施并向供电企业无偿进行资产移交的用电项目,按移交前投资建设范围判断其是否符合免征政策。移交后再增加的容量不享受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免征政策。涉及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具体投资建设范围应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以文件方式明确,避免后续审计检查风险。

    4. 严格按照“470号文”的发文时间执行,即对2018年6月15日以后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按照新文件执行。如客户能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经审核确认后以客户提供材料明示的申请时间为准;如客户不能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以营销系统业务受理时间为准。客户申请基建、正式用电联办业务,在基建用电申请环节已提报全部正式用电申请资料的,以全部资料提报时间为准。

    5. 2019年6月28日以前申请用电的客户受政策调整、执行口径不明确等因素影响,预算未考虑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可在送电前与供电企业协商签订缓交协议,但缓交周期从送电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每年至少支付4次,每次支付比例不得低于10%。如缓交协议不能如约执行,按拖欠电费进行处理。

  2. 工作安排:

    1.各单位立即组织培训宣贯,确保涉及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的相关人员准确掌握政策,培训宣贯工作应于7月5日前全部结束,省公司将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不定期检查。

    2.自2019年6月28日起,符合收取条件的用电户,原则上应于送电前足额回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省公司将增设系统强制校验条件,避免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应收未收。

    3.全面清理“470号文”执行情况。对符合免收条件但未享受免收政策的客户,全额清退不应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并做好账务处理;对符合收取条件但未能足额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客户,年底前完成追收或缓交协议签订。省公司将建立应收台账,按月督办管理。

    上述事项,特此通知,请各单位明确专人负责,立即开始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联系:

    王佳音  0371-67903892

    田  珂  0371-67903850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营销部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