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法发〔2021〕41号 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执行一案一账户和执行案款认领及发放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内黄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2-02-19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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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部门:

现将《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一案一账户和执行案款认领及发放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规定贯彻执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6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一案一账户和执行案款认领及发放

工作的规定

 

1、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一案一账号的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

2、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必须使用一案一账户自动生成的文书模板。

3、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或有关法律文书中告知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户名,以及交款时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信息。

4、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应当划至执行款专户(即一案一账户)。

5、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款到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1)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2)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3)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4)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5)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7、发放执行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发放审批表。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中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收款人账号、发款金额和方式等情况。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8、执行案款到账2日内,承办人员须认领完毕。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认领的,执行局进行全局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办人2日内务必认领完毕。

9、逾期未按要求认领完毕的,由局长进行约谈。

10、局长约谈相关承办人后,承办人仍怠于认领的,视情节报院监察室给予纪律处分。

11、执行案款到账3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案款发放审批手续的,在执行局进行通报批评,并由执行局责令限期发还。

12、凡局长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发还款,或经执行局责令限期发还、无正当理由仍未完成执行案款发还审批手续的,由院监察部门予以纪律处分。

13、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执行案款发放的,或经纪律处分后仍然怠于工作、无明显工作成效的,责令期限调离本院。

14、对于执行案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或造成严重影响,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15、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