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法发〔2021〕92号 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为汛期受灾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内黄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2-02-19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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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部门:

现将《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为汛期受灾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规定贯彻执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为汛期受灾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的

指导意见(试行)

 

近期,我县区遭遇严重洪涝灾害,一些企业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受损严重,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复工复产面临较大困难。为贯彻落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汛期受灾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安中法〔2021〕73号),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汛期受灾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全面及时、有力有效的司法服务,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延伸诉前服务

1.持续推进服务企业年活动。迅速开展法官走访企业活动,法官要主动与所联系的企业对接,实地了解企业受灾情况,做好涉法涉诉风险预判,回应企业司法需求,为企业灾后生产经营提供精准服务,让企业感受到法院的温暖、司法的温度。

一是要采用实地走访、线上走访等多种方式,以实地走访为原则,切实了解企业收窄情况;

二是法官要建立个人走访企业台账,各基层法庭建立本辖区内走访企业台账,台账要注明走访几次、企业诉求及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因疫情、受灾等原因造成的企业困难等事项。

2.开通受灾企业法律服务热线。县法院开通灾后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72—7768075),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及时解答各类涉法涉诉问题,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

3.深化涉灾纠纷诉源治理。贯彻《关于推进多元解纷深化诉源治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涉灾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多元化解,促进矛盾联调、问题联治、工作联做、平安联创,将复工复产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更多地化解在诉前、解决在萌芽。要以诉讼服务中心的诉前调解平台为依托,将六个基层法庭的诉前调解人员整合利用,建立涉企案件诉前调解指导组,指导组办公室设在诉调对接中心,加大对涉企案件的诉前调解力度,以诉前调解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二、优化诉讼服务

4.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受灾企业涉诉纠纷立、审、执“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结案、优先执行。

建立受灾企业涉诉立案服务组,以分管诉讼服务中心的院领导为组长,立案庭负责人、各基层法庭负责人为成员,每周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指导组办公室设在立案庭。

建立受灾企业涉诉审判指导组,以分管民商事审判的院领导为组长、各相关业务庭负责人为成员。指导组办公室设在民二庭。

建立受灾企业涉执指导组,以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执行局负责人、各基层法庭执行负责人为成员。指导组办公室设在执行指挥中心。

5.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对受灾企业提起诉讼的相关案件,简化受理手续,符合条件的,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助力受灾企业摆脱困境。

6.依法保障诉讼权利。对涉诉受灾企业,要妥善安排诉讼事务,引导各方当事人采取线上方式开展诉讼活动,减轻企业诉累。对受灾企业因暴雨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因暴雨引发的其他自然灾害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待延期或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三、审慎采取保全措施

7.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兼顾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确保行使权利合法、合理。对申请人可能存在恶意保全等情形的,要及时向申请人释明变更或者撤回申请,避免因财产保全不当而影响受灾企业复工复产。

8.依法慎用保全措施。对受灾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要依法慎重、灵活运用保全措施,优先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不动产和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确有必要保全机器设备的,要采取“活查封”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9.审慎冻结企业资金账户。对受灾企业用于恢复生产、承担缴税、支付水电费、发放工资等功能的基本资金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已经冻结的,在被保全企业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解冻。确需对受灾企业其他资金账户进行冻结的,层报院长批准后方能实施。

四、依法开展审判活动

10.高效审理涉受灾企业案件。对于涉及受灾企业的诉讼案件,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一律适用小额诉讼或者刑事速裁程序;其他简单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督促程序从简从快办理,确保涉及受灾企业案件快审快结。

11.依法惩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破坏受灾地区稳定、损害防汛救灾成果、阻碍受灾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从重打击严重危害企业复工复产的盗窃、抢劫、抢夺、散布谣言、哄抢救灾物资设备设施、以救灾募捐名义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受灾企业复工复产中发生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

12.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依法妥善处理因受灾情或防汛救灾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提供证据的,应当予以审查并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

13.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对合同纠纷案件,受灾企业提起涉灾情或防汛救灾措施抗辩的,要综合考量灾情或防汛救灾措施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灾情或防汛救灾措施与合同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来确定合同责任。

14.类案专审财产保险纠纷。对受灾企业因灾造成损失的财产保险类案件,组成专门团队,加大先行调解力度,加强案件专业化审判,统一裁判标准,确保类案同判。

五、稳妥推进执行工作

15.有效保护受灾企业合法权益。对受灾企业申请执行的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兑付执行案款,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16.慎重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对于明确用于防汛救灾的资金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受灾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审慎采取拘留措施。

17.适当放宽失信宽限期。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受灾企业被执行人,失信宽限期放宽至3个月,鼓励恢复生产,保障达产达效。

18.强化善意执行理念。被执行人遭受灾害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尽力促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执行,但执行企业财产将严重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可以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为受灾企业的,要加大和解工作力度,全力促使执行和解。

六、其他要求

19.本院各部门、各基层法庭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贯彻落实,发挥法院司法专长,切实做好涉受灾企业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助力受灾企业复工复产。

20.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