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内黄县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企业间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内黄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3-01-11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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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各部门、县工商联各直属商会:

现将《内黄县人民法院 内黄县工商联合会关于开展企业间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黄县人民法院       内黄县工商业联合会                      2022年7月11日  

 

 

 

关于开展企业间商事纠纷诉调对接

机制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企业间商事纠纷化解机制,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稳健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国工商联合会章程》,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安阳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企业间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工商业联合会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力量,促进诉讼与非诉讼渠道尤其是调解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企业间商业纠纷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解决方式,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县工商联在组建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商会组织组建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聘请享有社会威望的企业家或对企业相关法律有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为特邀调解员,开展企业间商事纠纷调解工作。

3.调解必须坚持以自愿合法、平等协商为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调解中心不得强行调解。

二、明确纠纷调处范围

4.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可对本地会员企业间或商会组织成员单位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商事纠纷开展调解。

三、加强诉讼与调解的衔接

5.规范行业调解。纠纷企业双方向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纠纷,经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载明:纠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等。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印章。

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当事人双方均签字(盖章)确认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向调解中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原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

6.强化诉前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引导当事人向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派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当事人应在《诉前委派工商联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将《XX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函》和相关材料移交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自人民法院委派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7.注重诉中调解。对于已立案的企业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可委托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当事人应在《诉中委托工商联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将《XX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和相关材料移交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期限为自委托之日起15日内(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的,可延长15日.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理,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及时派员开展调解工作,委托调解期间可不计入审限。

经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8.建立调解员库。县人民法院、县工商联协作制定工作规划、实行方案和管理规定,根据实行方案建立调解员库,最终经县工商联批准并报县人民法院备案,为调解中心提供调解人员保障。

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化解工作。对其接收的诉前或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就调解结果制作《委托调解情况复函》,并及时将案件材料送回委托法院;完善调解档案管理,做好调解台账,以供查阅。

工商联应主动、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建设和调解员组成情况,县人民法院确定专门机构加强对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的业务指导,配合工商联开展培训,并做好司法确认和统计分析工作。

县人民法院和县工商联应不定期商讨、研究重大事项,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并探索多形式合作方式,帮助企业提升经营风险意识和防御风险能力,引导诚信经营。

9.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县人民法院要与县工商联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开展日常沟通联系,加强协调联动,推动纠纷化解、风险预警、诉求办理的治理。

县人民法院、县工商联各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0.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县人民法院在制定涉企诉讼服务、裁判指引等制度文件时,充分听取县工商联的意见建议。依法及时交流通报办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司法诉求的情况以及推动有关建议落实的情况。县工商联及时向县人民法院反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诉求。人民法院就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及时将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况通报给工商联,有利于工商联帮助民营企业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内部治理水平。县人民法院与县工商联要经常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县人民法院及时向县工商联通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举措、典型案例等,宣传民营经济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县工商联及时向县法院反映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司法诉求,有针对性地对县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加强双方信息化系统对接。积极推动“网上工商联”和“智慧法院”建设对接,在民营企业涉诉舆情、普法宣传、信用体系建设、司法大数据分析等方面实现共享联动。

11.建立协同调研机制。县人民法院和县工商联协同到辖区民营企业走访调研,与民营企业家沟通交流,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解答企业的法律困惑,做好对败诉企业的释法答疑,帮助企业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的基石。

加强民营企业发展、产权保护、企业家权益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纠纷解决等司法保护问题的常态化调研,人民法院和工商联可互相邀请对方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共享调研成果。可以通过共同举办研讨会、组织专题调研等形式,搭建工商联、商会、企业家、法官、行业代表等广泛参与的调研平台,提升调研质量,加强调研成果的转化和运用。

1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人民法院和县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协商举办主要领导出席的联席会议,围绕如何更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进行交流,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深入了解民营企业家的司法诉求,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有关举措。

13.共同推进和支持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建设。协同指导支持商会开展调解工作。工商联和商会通过建立调解组织、开展商会调解工作、建立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及时解决涉企纠纷,缓解诉讼压力,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工商联要加强对所属商会的指导、引导和服务,支持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设立调解组织、规范运行,推动商会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工商联指导商会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人民法院委派、委托商会调解的纠纷解决情况。人民法院定期将经商会调解,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案件的结果进行反馈,对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要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司法建议等一并反馈。

 

 

 

 

 

 

 

 

 

 

 

 

 

 

 

 

 

 

 

 

附件1:

 

联络员名单

 

内黄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  

具体联络员:王  联系方式:03727768096。

内黄县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具体联络员:安合顺; 联系方式:13353639107。

 

 

 

 

 

 

 

 

 

 

 

 

 

 

附件2:

 

信息共享机制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与工商联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充分发挥审判信息公开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支撑和保障,根据《内黄县法院内黄县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企业间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遵循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原则,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署,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优化营商环境的服务需求,以推进信息共享为突破口,消除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共享,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任务

1.推进信息共享。县人民法院与县工商联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人民法院在制定涉企诉讼服务、裁判指引等制度文件时,充分听取同级工商联的意见建议,就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及时将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况通报给工商联,向同级工商联通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举措、典型案例等,宣传民营经济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工商联及时向同级法院反映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司法诉求,有针对性地对县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打破信息壁垒,做好信息及时互通。

2.探索加强平台建设。加强双方信息化系统对接,完善平台功能建设,通过资源整合和数据共享,不断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注重回应和解决企业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推动“网上工商联”和“智慧法院”建设对接,在民营企业涉诉舆情、普法宣传、信用体系建设、司法大数据分析等方面实现共享联动。

3.拓展信息共享范围。在信息共享交换工作基础上,逐步拓展信息共享范围,按照“依法依规”、“安全可控”的原则纳入共享范围。加强对多方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应用,不断丰富和完善数据服务措施手段,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4.加强常态化沟通,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遇有特殊情路及时会商解决,县人民法院和县工商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日常联系人,负责磋商需要解决的问题,记录信息、联席会议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共享工作,充分认识信息资源共享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强化安全保障。强化信息安全防护,特别是敏感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的安全管控和保护措施,全面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推进风险评估,形成覆盖信息共享全过程的安全防护体系。

 

附件3:

 

联席会议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强工作联系,增进相互学习交流,密切工作协同配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全县一盘棋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稳健运行的工作合力和整体水平,根据《内黄县人民法院内黄县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企业间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制定本联席会议实施方案。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县工商联驻会领导,县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联席会议召开时间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5月和11月召开,也可以视情况临时召集。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1.联席会议原则上轮值申办制度,可以单独申办,也可以联办,每次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召集、组织和主持;

2.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法院金融庭,人员由金融庭负责人和金融庭主管领导组成;

3.每次联席会议设置一个明确主题,主题要结合形势、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前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并报县工商联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

4.联席会议根据会议主题和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会议规模,邀请各有关方面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

5.每次联席会议由主办方负责形成会议、活动纪要,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四、联席会议主要内容

1.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共同研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合法权益有关重大问题,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性意见和司法政策;

2.定期向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听取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

3.共同研究建立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报告和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民营经济的法治氛围;

4.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交流活动;

5.组织开展商会、企业对接活动。

五、工作相关要求

1.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和活动,不能参会的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请假,并指派他人列席或代为参加;

2.联席会议要坚持突出问题导向,加强共同协作,注重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3.主办单位要以增进交流、推动工作为目的,精心筹划组织,不断创新形式,突出自身特色,务求工作实效。

附件4:

 

协同调研机制实施方案

 

为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和服务,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健运行,根据《内黄县人民法院内黄县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企业间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制定本联席会议实施方案。

第一条  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分发挥人民法院,工商业联合会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力量,促进诉讼与非诉讼渠道尤其是调解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企业间商业纠纷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解决方式,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条  围绕中心确定调研内容。调查研究应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围绕中心工作拟定调研内容,应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做优做强民营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以及加强和改进部门工作等研究内容。

第三条  科学制定调研方案。在调研方案制定过程中,要认真学习党的有关理论、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注意收集有关信息资。要有针对性地选择调研地区和调研对象,根据调研内容确定有效调研方法,确保调研的广泛性、典型性、科学性。

第四条  创新调研方法。调研可采用研讨会、专题调研、实地走访、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资料分析、网络调查等多种方式,把走出去和请进来、实地调研和典型案例结合起来,扎实有效开展调研活动。

第五条  扎实有效开展调研供工作。要形成协同调研合力,注重征求相关部门工作意见,发挥联席会议、相关专家、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相互配合抽调人员组成调研组共同参与调研工作。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要点面结合,注重从不同侧面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第六条  着力促进调研成果转化。把成果转化意识贯穿到调研活动的全过程。将调研成果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供决策参考;转化为相关指导性文件,指导和推动工作开展。

第七条  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调研工作中要放下架子、俯下身子、耐心倾听、虚心请教,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企业家中,用心座谈走访、细心摸清情况、潜心研究问题、精心提出对策。要如实记录、客观分析、准确反映实际情况。调研中要加强统筹协调,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影响调研对象单位正常工作。

第八条  加强调研队伍建设。要切实加强干部的业务培训,鼓励业务骨干积极参与调研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把握能力、政策研究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发现问题要准确真实,分析问题要有理有据,提出建议要切实可行,不断提高建言献策的针对性、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内黄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