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法发〔2021〕15号 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案件办理程序的 工作指引》的通知
作者: 来源:内黄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2-02-19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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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各部门:

现将《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案件办理程序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7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案件办理程序的

工作指引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全案件办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线办理保全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0]419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财产保全案件的一般规定

1、当事人为确保实体权益得到保障,可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部门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4、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5、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6、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7、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请求、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6)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8、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9、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0、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1、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由作出法律文书的部门审查并作出保全裁定。

12、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部门沿用诉讼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上诉后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由一审法院审判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

二、财产保全实务的流程要求

13、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14、解除保全裁定的作出、申请保全人缴纳的担保金的处分或退还、被申请人缴纳的反担保金的处分或退还等相关事项,在诉讼案件起诉前,由立案部门办理;在起诉后诉讼审理阶段,由审理部门办理;在进入执行环节后由执行部门办理。

15、审理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应主动询问调查了解案件是否有保全措施,并且记录在卷。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应及时了解所执行案件是否有保全措施。

16、诉讼案件涉及保全的,要在判决书的审理经过部分予以表述,写明保全裁定书文号、保全措施、保全期限等。

17、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当前程序的承办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18、依申请保全人申请作出的保全裁定,需要续行保全的,由当前程序的承办部门作出。

19、申请保全人在诉讼案件胜诉且法律文书生效后,可以申请审理和执行部门办理担保金退还事宜;审理和执行部门应予进行必要的审查。

20、本工作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内法发〔2021〕15号

 

 

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案件办理程序的

工作指引》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内黄县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案件办理程序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内黄县人民法院  

2021年2月7日

 

 

 

 

内黄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全案件办理程序的

工作指引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全案件办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线办理保全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0]419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财产保全案件的一般规定

1、当事人为确保实体权益得到保障,可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部门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4、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应当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得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相关信息。

5、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6、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7、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请求、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6)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8、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9、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0、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1、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由作出法律文书的部门审查并作出保全裁定。

12、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部门沿用诉讼案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当事人在上诉后二审法院立案受理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由一审法院审判部门审查并作出裁定。

二、财产保全实务的流程要求

13、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14、解除保全裁定的作出、申请保全人缴纳的担保金的处分或退还、被申请人缴纳的反担保金的处分或退还等相关事项,在诉讼案件起诉前,由立案部门办理;在起诉后诉讼审理阶段,由审理部门办理;在进入执行环节后由执行部门办理。

15、审理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应主动询问调查了解案件是否有保全措施,并且记录在卷。执行法官在执行程序应及时了解所执行案件是否有保全措施。

16、诉讼案件涉及保全的,要在判决书的审理经过部分予以表述,写明保全裁定书文号、保全措施、保全期限等。

17、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当前程序的承办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18、依申请保全人申请作出的保全裁定,需要续行保全的,由当前程序的承办部门作出。

19、申请保全人在诉讼案件胜诉且法律文书生效后,可以申请审理和执行部门办理担保金退还事宜;审理和执行部门应予进行必要的审查。

20、本工作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