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作者: 来源:烟草局 时间:2021-11-19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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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黄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高效便民、合理配置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社会情形的变化,内黄县烟草专卖局应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履行听证备案等程序后及时作出调整。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面向公众经营,并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六条 申请及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程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办证地址以规划的市场区域单元为准。

第七条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保护未成年人、落实控烟履约等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依据内黄县城镇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内黄县城路段、居住小区、乡(镇)所在地、行政村、特殊区域等五种市场区域单元类型,并对每个最小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数量进行规划,形成《内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名录》。

《内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名录》实行定期评价、动态调整,定期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本行政区内每个最小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八条 内黄县城区路段是指东边界是东环路(南起南环路,北至黄河路);西边界是帝喾大道(南起南环路,北至黄河路);南边界是南环路(东起东环路,西至帝喾大道);北边界是黄河路(东起东环路,西至帝喾大道)所形成的路段,包含提及的路段。

第九条 居住小区指以住宅楼房为主体并配有商业网点、文化教育、娱乐、绿化、公用和公共设施等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并不为城市交通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地段。

第十条 乡(镇)所在地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沿主要公路形成的集贸市场,具有人口密度较大、商业活动较活跃特征的区域(涉及内黄县境内十七个乡镇以及果蔬城集贸市场)。

第十一条 行政村是指按政府行政区划除乡(镇)所在地以外的农村区域。

第十二条 特殊区域主要包括物流园区、厂矿企业、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公园、大型建筑工地、高等院校培训院校、车站、候车厅、高速公路服务区、监狱。

第十三条 市场区域单元规划采取以下划分标准:

(一)内黄县城区路段、居住小区、乡(镇)所在地及行政村的零售点规划方式。以城区路段、居住小区、乡(镇)所在地及行政村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针对划分出的区域单元分别进行零售点布局规划(详见附件1《内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名录》)。

(二)新增路段的主干道300米(含商业街区)规划零售点1个,每增加300米增设1个,但最多不超过20个;新增路段的次干道400米规划零售点1个每增加400米增设1个,但最多不超过15个;新增路段的支路500米设零售点1个,每增加500米增设1个,但最多不超过10个;

(三)新开发的商住小区的规划。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按照居民户数规划零售点。不满800户的设置1个;800户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800户可以增设1个。凡属小区房产且又临道路的零售点,适用第1、2项规定(居民区以凉台、窗口为经营方式的严格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37号令)确定的“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界定许可,不再办证。)

(四)新增行政村区域按人口数量规划。农村500人以下的自然村落规划零售点1个,500人以上的自然村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零售点,实施卷烟零售点全覆盖。

(五)物流园区、大型建筑工地、高等院校、培训院校、厂矿企业等按人员规划。区域单元内每1000人规划1个零售点,不足1000人的1个零售点规划每增10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3个(不含其生活区,生活区按小区规划);

(六)各类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等场所具备条件的并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零售点的按摊位数规划。摊位总数在300个以下的不超过2个零售点,摊位总数在300个以上的不超过4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4个;

(七)车站、候车厅、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零售点按占地面积规划设置,每3000平米规划1个,最多不得超过2个

(八)占地500亩以内旅游景点、公园、市政广场等公共场所,规划零售点不超过2个,每增加300亩新增1个;

(九)宾馆酒店、度假村以及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按照路段、景点等标准进行办理;

(十)新增市场区域单元零售点要有适当间距,不得相邻。

(十一)其他未提及的市场区域单元,根据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参照上述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十四条  现有零售点设置已超过规划数量的,不再新增零售点,待原有零售点逐步自然消退低于规划数量后再予以新增,新增的市场区域单元规划必须符合合理布局标准,形成覆盖全面、疏密适度、规模适中的合理布局。

十五条 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新增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如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修车洗车、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非星级酒店、小型餐饮、彩票店、文具店、五金店、茶叶店、渔具店、洗浴中心、化妆品店、网吧、台球厅、回收寄售商店、典当店铺等)。

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不受市场区域单元规划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等经营场所可规划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可规划1个零售点;

(三)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品牌连锁便利店(辖区内总数在30家以上的)可规划1个零售点;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或原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允许申请办理一次。

(五)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应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他与原持证人无上述亲属关系的商户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其所在区域规划标准进行许可。

(六)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修订合理布局标准等客观原因造成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的,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允许申请办理一次。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本人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证。

1.残障人士;

2.军烈属;

3.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或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4.森林、旅游景点等重点防火区或者国家规定严禁烟火的区域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6.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它场所。

7. 以居民自住房屋改造临街门市、居民楼阳台、地下室、流动摊点、车、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场所;

 8.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

9.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10.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4.经营场所经实地核查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全封闭)内部及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直线距离100米半径范围内;(距离计算的起点和终点均为零售点出入口到学校出入口最近的一侧门沿)

2.幼儿园内部及所有幼儿出入口直线距离50米半径范围内;(距离计算的起点和终点均为零售点出入口到幼儿园出入口最近的一侧门沿)

3.青少年培训机构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

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省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办证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因城市建设或改建增加的城区主要交通要道为主干道;次干道是指为联系主干道之间的辅助交通道路;支路指主次干道之间联系的街道。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普通幼儿园,不含其他幼儿培训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距离按照两点之间最短直线路径进行测量

第二十二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炸药、鞭炮等物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中的“信息网络渠道”,是指电商平台店铺、微商、交友软件等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平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内黄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发布的《内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内烟〔2016〕17号)同时废止。遇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内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名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