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政府关于责令砍伐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及治理线下违章建筑的通告 (第1号)
作者: 来源:内黄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4-02-06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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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限期砍伐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严重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并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进行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区通道治理工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3.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截止4月20日,凡在线路通道区域内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必须完成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清理。

、各乡(镇、街道)和公安、城管电力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确保电力线路保护区通道治理工作顺利完成。对于阻挠砍伐、聚众闹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制定新一轮城乡规划时,应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 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