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区通道治理工作,切实保障电力线 路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 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规范电力设施保护行为,防范电力安全风险,提升电网安全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印发《内黄县人民政府关于责令砍伐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及治理线下违章建筑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目前,我县电力线路通道内违章植树、建房情况普遍存在,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电力设备日常巡检防控难度大,极易引起人身和电网安全事故。为保障我县电力线路稳定运行,深化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二、 主要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3.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截止4月20日,凡在线路通道区域内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及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必须完成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