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2017〕4号 印发内黄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7-02-18 16:25
分享到:

内政〔2017〕4号

 

内黄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内黄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内黄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7日


内黄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要与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与我县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及个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保证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县医保中心)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行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是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全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此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核。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按照享受补助人员工资总额及退休人员退休费总数之和的4%筹集,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随着经济发展,医疗补助经费比例和待遇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差额供给、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及退休人员退休费总数之和的4%筹集后,缴至县医保中心,参照此办法享受同等医疗补助待遇。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在住院期间(含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补助,其标准为:在职人员补助40%;退休人员补助50%,其中70岁(含70岁)以上的补助60%。

(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额以内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补助40%;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补助90%。

(三)用于补助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其标准为:在职人员以月缴费工资为基数,45岁以下人员划入个人账户1.5%45岁(含45岁)以上人员划入个人账户2%;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费为基数划入个人账户3%,其中70岁以上的划入个人账户4%。

提取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足支付时,财政单独另行安排。

第九条  属于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给县医保中心;其他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按月向县医保中心缴纳。

第十条  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医疗费时,所用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及其收费标准要符合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除个人自负部分外,医疗补助费用由县医保中心按规定直接对医疗机构结算,异地住院的对本人结算。

第十二条  县医保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补助基金的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县医保中心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要制定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县审计局要强化对补助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执行后,原有相关规定废止。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