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是什么?
国家公务员补助范围和对象是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 批准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和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 全供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如何筹集?
(一) 医疗补助经费按照享受补助人员工资总额及退休人员退休费总数之和的4%筹集,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随着经济发展,医疗经费比例和待遇可作相应调整。
(二) 差额供给、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及退休人员退休费总数之和的4%筹集后,缴至县医保中心,参照此办法享受同等医疗补助待遇。
三、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职工有何待遇?
(一)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在住院期间(含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补助,其标准为:在职人员补助40%,退休人员补助50%,其中70岁以上的补助60%。
(二)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额以内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补助40%,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补助90%。
(三) 用于补助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标准为:在职人员以月缴费工资为基数,45岁以下人员划入个人帐户1.5%;45岁(含45岁)以上人员划入个人帐户2%;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费为基数划入个人帐户3%;其中70岁以上的划入个人帐户4%。
提取的公务员补助经费不足支付时,财政单独另行安排。
四、 公务员医疗补充经费的支付和管理
(一) 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医疗费时,所用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要符合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除个人自付部分外,医疗补助费用由县医保中心按规定直接对医疗机构核算,异地住院的对本人结算。
(二) 县医保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补助基金的正确使用。
(三)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县医保中心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要制定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县审计局要强化对补助基金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