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内黄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16日
内黄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内黄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在县城规划区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委托县自然资源部门代征。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60元(不含天然气、热力配套设施等其它费用)。县城规划区内居民私人建筑,凡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建设项目(临规划道路首排建筑),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征收。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政策
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项目,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按本办法所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项目建设单位(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八条 征收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所征收的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收费。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征、免征城市配套费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内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黄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2010〕80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已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按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至项目建设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