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对生猪保供稳价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相关规定,制定了《内黄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一、调整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通知指出,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二、政策依据
本方案制定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8.《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9.《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0.《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3〕107号、11.《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12.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禁养区范围: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2、县城建成区、镇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区域。4、县域内卫河河道两侧防洪堤防50米内的区域;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执行时间
《内黄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我县之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